成唯识论卷第六
护法等菩萨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已说遍行、别境二位。善位心所,其相云何?
善心所的状态是怎样的呢?
颂曰:
偈颂说:
11善谓信、惭、愧、 无贪等三根,
勤、安、不放逸、 行舍及不害。
善心所包括:信心、羞耻心、愧悔心, 无贪、无嗔、无痴这三项根本善法, 还有精进心、轻安心、不放逸心, 行为平和与不伤害众生这十一种。
论曰:唯善心俱,名善心所。谓信、惭等,定有十一。
论中说道:唯有与善心同时生起的,才称为善心所。具体指信心、惭愧心等,必定有十一种。
云何为信?于实、德、能,深忍、乐、欲,心净为性;对治不信,乐善为业。
什么是信呢?就是对真理、功德和能力,内心深深认同、欢喜向往,以心念清净为本质;它的作用是破除怀疑不信,使人乐于行善。
然信差别,略有三种:一、信实有,谓于诸法实事、理中,深信忍故;二、信有德,谓于三宝真净德中,深信乐故;三、信有能,谓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
信的差别,大致有三种:第一是相信真实存在,这是对一切现象的真实本质和真理,产生深刻的认可和接受;第二是相信具有功德,这是对佛、法、僧三宝的清净殊胜功德,产生深刻的信服和向往;第三是相信具有能力,这是对一切世间和出世间的善法,深信其具有力量,能够获得、能够成就,从而生起追求和希望的心。
由斯对治彼不信心,爱乐证修世、出世善。
因此要消除这种不信任的心念,喜爱并践行世间与出世间的善法。
忍谓胜解,此即信因;乐欲谓欲即是信果。礭陈此信,自相是何?
忍就是坚定的理解,这是信心的基础;乐欲就是向往之心,这是信心的结果。那么要确切说明,这个信心本身的特质到底是什么呢?
岂不适言,心净为性?
难道不是说,心的清净就是本性吗?
此犹未了,彼「心净」言,若净即心,应非心所;若令心净,惭等何别?心俱净法,为难亦然。
这个说法还没有讲清楚。所谓"心净"这个词,如果清净就是心本身,那就不应该属于心所;如果是让心变得清净,那和惭愧等心所又有什么区别呢?如果是与心同时存在的清净法,用同样的道理来问难也是一样的。
此性澄清,能净心等。以心胜故,立心净名。如水清珠,能清浊水。惭等虽善,非净为相。此净为相,无滥彼失。又诸染法,各别有相。唯有不信,自相浑浊,复能浑浊余心、心所。如极秽物,自秽秽他。信正翻彼,故净为相。
这种自性清澈澄明,能够净化心识及其他心所。由于心识的主导地位,所以建立“心净”的名称。就像清水宝珠,能澄清浑浊的水。惭愧等善法虽然也是善,但并非以清净为特征。这种净法以清净为特质,不会与那些善法混淆。再者,各种染污法各有不同的相状。只有不信心所,不但自身相状浑浊,还能染浊其他的心王和心所。就像极其污秽的东西,既弄脏自己也污染他物。信心正是与它相反,所以以清净为特征。
有说:信者爱乐为相。应通三性,体应即欲。又应苦、集非信所缘。
有人说:信是以喜爱和快乐为特征。这种说法应当适用于善、恶、无记三种性质,其本质应当就是欲望。照此说来,苦谛和集谛就不应该是信所缘取的对象了。
有执信者随顺为相。应通三性,即胜解、欲。若印顺者,即胜解故。若乐顺者,即是欲故。离彼二体,无顺相故。由此应知,心净是信。
有信心的人以随顺为特征。这种心所可以贯通善、恶、无记三种性质,具体表现为坚定的理解和强烈的意愿。如果是内心认可而随顺,就属于坚定的理解;如果是内心喜好而随顺,则属于强烈的意愿。除了这两种本质之外,并没有独立的随顺状态。由此可知,内心的清净就是信的本质。
云何为惭?依自、法力,崇重贤、善为性;对治无惭,止息恶行为业。谓依自、法尊、贵增上,崇重贤、善,羞耻过恶,对治无惭,息诸恶行。
什么是惭愧心呢?就是依靠自尊心和正法的力量,推崇敬重贤德善行的本性;能够对治不知羞耻的心,制止恶行的作用。具体来说,就是依托自尊心和正法的崇高力量,推崇敬重贤德善行,对自己的过错感到羞耻,从而对治不知羞耻的心,止息一切恶行。
云何为愧?依世间力,轻拒暴恶为性;对治无愧,止息恶行为业。谓依世间诃、厌增上,轻拒暴恶,羞耻过罪,对治无愧,息诸恶业。
什么是愧?依靠世间道德的力量,轻蔑拒绝暴行恶事就是它的本性;对治不知羞耻,止息恶行就是它的作用。这是说依靠世间的呵斥、厌恶等强大力量,轻蔑拒绝暴行恶事,对过错罪业心生羞耻,从而对治不知羞耻,止息各种恶业。
羞耻过恶是二通相;故诸圣教,假说为体。
羞耻和罪恶这两种心理现象,有着共通的特征;因此佛陀在经典中,以它们的表现作用来定义其本质。
若执羞耻,为二别相,应惭与愧,体无差别。则此二法定不相应,非受、想等有此义故。若待自、他,立二别者,应非实有,便违圣教。若许惭、愧实而别起,复违论说十遍善心。
如果认为羞耻有两种不同的表现,就应该承认惭愧这两种心态在本质上没有区别。那么这两种心所必然不会同时生起,因为受、想等心所都不具备这样的特性。假如根据对待自我和他人的不同来建立两种区别,这就说明它们并非真实存在,显然违背了佛陀的教法。如果承认惭愧是真实存在且分别生起的,又与其他论典所说十种善心普遍相应的观点相矛盾。
崇重、轻拒若二别相,所缘有异,应不俱生。二失既同,何乃偏责?谁言二法所缘有异?不尔,如何?善心起时,随缘何境,皆有崇重善,及轻拒恶义。故「惭」与「愧」,俱遍善心,所缘无别。岂不我说亦有此义?汝执「惭」、「愧」自相既同,何理能遮前所设难?
当崇敬和拒恶这两种心理状态的表现不同,所针对的对象也有差异时,它们应该不能同时生起。这两种过失既然相同,为何只偏重指责其中一方?谁说这两种心所的对境必然有别?事实并非如此。当善心生起时,无论缘于何种境界,都同时具备崇敬善法、抗拒恶行的特质。因此"惭"与"愧"这两种心所普遍存在于一切善心活动中,它们的所缘对象并无差别。难道我的主张不正是这个含义吗?既然你坚持认为"惭"和"愧"的本质特性相同,又凭什么理由来反驳先前提出的诘问呢?
然圣教说:「顾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间名他。或即此中,崇拒善恶,于己益损,名自、他故。
然而,在圣贤的教导中提到“顾念自己与他人”时:所谓“自”,指的是与自身相关的法;所谓“他”,指的是世间众生。或者也可以这样理解:在此语境中,推崇善法、抵制恶行,对自身产生利益或损害的事物,就称为“自”与“他”。
「无贪等」者,等无瞋、痴。此三名根,生善胜故。三不善根,近对治故。
没有贪欲等等,这个“等等”是指没有嗔恨和愚痴。这三种被称为善根,因为它们能产生殊胜的善法。它们正是对治三种不善根的直接力量。
云何无贪?于有、有具,无着为性;对治贪着,作善为业。
什么是无贪?就是对生存本身和维持生存的条件,都不起执着的心性;它的作用是对治贪欲执着,促使我们行善积德。
云何无瞋?于苦、苦具,无恚为性;对治瞋恚,作善为业。
什么是没有嗔恨心?就是面对痛苦和造成痛苦的事物时,内心不生起愤怒恼恨的本性;它的作用是对治嗔恨烦恼,促使我们行善积德。
善心起时,随缘何境,皆于有等,无着、无恚,观有等立,非要缘彼。如前惭、愧,观善、恶立,故此二种,俱遍善心。
当善心生起时,无论面对什么境界,都不会对存在等概念产生执着或嗔恨。这种对存在等概念的观察建立,并不是非要刻意去攀缘那些境界。就像之前说的惭愧心,是通过观察善恶而建立的,所以这两种心态(无著无嗔),都普遍存在于一切善心之中。
云何无痴?于诸理事,明解为性;对治愚痴,作善为业。
什么叫做没有愚痴?对于一切事物的原理和事相,能够清楚明白地理解,这就是它的本质;能够对治愚昧迷惑,促使行为向善,这就是它的作用。
有义:无痴即慧为性。《集论》说:此报、教、证、智决择为体,生得、闻、思、修所生慧。如次皆是决择性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无痴就是以智慧为本质。《集论》说:这种报、教、证、智的决择作用就是它的体性,包括与生俱来的智慧,以及通过听闻、思惟、修行所产生的智慧。这些按照次序都具有决择判断的特性。
此虽即慧,为显善品,有胜功能,如烦恼见,故复别说。
这虽然是智慧本身,但为了显示它在善法中有殊胜作用,就像烦恼中的邪见一样,所以特别另外说明。
有义:无痴非即是慧,别有自性,正对无明。如无贪、瞋,善根摄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无痴并不等同于智慧,它有着自己独立的特性,专门对治愚痴。就像无贪、无嗔一样,都属于善根所含摄的范畴。
论说:大悲无瞋、痴摄,非根摄故。若彼无痴,以慧为性,大悲如力等,应慧等根摄。又若无痴无别自性,如不害等,应非实物。便违论说:十一善中,三世俗有,余皆是实。
论中说道:大悲是由无嗔和无痴所包含的,并不归属于善根的范畴。倘若认为无痴是以智慧为本性,那么大悲就如同信力、精进力等,应当归属于智慧等善根的范畴。再者,如果无痴没有独立的自性,就像不害等善法一样,那就应当不是真实存在的事物。但这便违背了论中所说:十一种善法中,有三种是世俗假立的存在,其余都是真实不虚的。
然《集论》说:慧为体者,举彼因果,显此自性。如以忍、乐,表「信」自体,理必应尔。
然而《集论》说“以智慧为体”,这是通过列举智慧的因果作用,来显示其内在本质。就如同用忍辱、安乐来表现“信心”的本体一样,这个道理必然是如此。
以贪、瞋、痴六识相应,正烦恼摄。起恶胜故,立不善根。断彼必由通、别对治。通唯善慧,别即三根。由此无痴必应别有。
由于贪婪、嗔恨、愚痴与六种意识相应,属于根本烦恼的范畴。它们生起时力量强盛,能够引发种种恶行,所以被确立为三种不善的根本。要断除这些烦恼,必须通过共通与专门的修行方法。共通的对治方法唯有依靠善妙的智慧,专门的对治则需建立无贪、无嗔、无痴三种善根。正因如此,无痴的善根必然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
勤谓精进,于善、恶品修、断事中,勇、悍为性;对治懈怠,满善为业。
所谓精进,是指在修行善法、断除恶业的过程中,内心勇猛刚毅的特质。它的作用是对治懈怠,使善行得以圆满成就。
「勇」表胜进,简诸染法。「悍」表精纯,简净无记。即显精进,唯善性摄。
勇敢表示能够不断进步超越,排除各种污染人心的烦恼习气。悍猛表示精神纯粹专一,排除那些看似清净实则无记的状态。这就清楚地说明,真正的精进修行,完全属于纯净善法的范畴。
此相差别略有五种。所谓:被甲、加行、无下、无退、无足。
这五种差别相大致分为:披甲精进、加行精进、无下精进、无退精进、无足精进。
即经所说:有势、有勤、有勇、坚猛、不舍善轭,如次应知。
有力量、有勤奋、有勇气、坚定勇猛、不放弃善法的约束,按照这个顺序就能明白。
此五别者,谓初发心、自分、胜进,自分行中,三品别故;或初发心、长时、无间、慇重、无余,修差别故;或资粮等,五道别故。二乘究竟道,欣大菩提故,诸佛究竟道,乐利乐他故;或二加行、无间、解脱、胜进别故。
这五种差别是指:初发心位、自分位、胜进位,在自分修行中又分上中下三品差别;或是初发心、长时修、无间修、殷重修、无余修这五种修行次第的差别;也可指资粮道等五道位次的差别。二乘圣者的究竟道,是因欣求无上菩提;诸佛的究竟道,则是以利乐众生为归趣。又可分为加行道、无间道、解脱道、胜进道四种阶位的差别。
「安」谓轻安,远离麁重,调畅身心,堪任为性;对治惛沈,转依为业。
“安”指的是轻松安宁,远离沉重烦恼,使身心调和舒畅,具备承担一切的能力;它的作用是对治昏沉懈怠,让身心转化为清净状态。
谓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转安适故。
这是通过降伏和消除障碍禅定的烦恼,使修行所依的身心变得安稳舒适。
「不放逸」者:精进、三根,于所断、修,防、修为性;对治放逸,成满一切世、出世间善事为业。
不放逸,就是以精进心和三种善根为根本,在面对应当断除的烦恼和应当修习的善法时,具备防护恶念与修持善法的本性。它的作用是对治放逸,使一切世间和出世间的善业得以圆满成就。
谓即四法,于断修事,皆能防、修,名不放逸。非别有体,无异相故。于防恶事、修善事中,离四功能,无别用故。虽信、惭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势用微劣;非根、遍策,故非此依。
所谓这四种修行方法,在断除烦恼和修行善法这两件事上,都能够起到防护和修持的作用,所以称为不放逸。它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实体,因为没有区别于这四种方法的特殊形态。在防护恶行、修习善法的过程中,如果离开了这四种功能,就没有其他独立的作用了。虽然信心、惭愧等心所也具备类似功能,但与这四种方法相比,它们的力量作用较为微弱;既不能作为修行的根本,也不能普遍策励一切善行,所以不能作为不放逸的依存基础。
岂不防、修是此相用?
难道防止和修习不是这种相状的作用吗?
防、修何异精进、三根?
防止过失和修正行为与精进修行、三种善根有什么不同?
彼要待此,方有作用。
这个要依靠那个,才能产生作用。
此应复待余,便有无穷失。
如果这个还要依赖其他的条件,就会陷入无穷无尽的错误。
勤唯遍策,根但为依,如何说彼有防、修用?
精进之心能够普遍鞭策修行,而信等五根仅仅作为所依,为何说它们具有防护、修治的作用呢?
汝防、修用,其相云何?
警惕与修行的具体表现是怎样的?
若普依持,即无贪等。若遍策录,不异精进。止恶、进善,即总四法。令不散乱,应是等持。令同取境,与触何别?令不忘失,即应是念。
如果普遍地依持一切,那就等同于没有贪欲等烦恼。如果普遍地策励心念,这与精进并无差别。止息恶行、增进善法,便总摄了四种心所法。使心念不散乱,应当就是禅定。使心识共同认知外境,这与触觉作用有何区别?使心念保持不忘失,这就应当是正念。
如是推寻不放逸用,离无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无别体。
这样仔细推究不放逸的作用,发现它离开了不贪婪等善心所,终究无法独立存在。所以不放逸确实没有自己独立的体性。
云何「行舍」?精进、三根,令心平等、正直、无功用住为性;对治掉举,静住为业。
什么是"行为上的放下"?就是通过精进修行和培养三种善根,使内心达到平衡、端正、自然安住的状态;它的作用是消除浮躁,让心灵归于宁静。
谓即四法,令心远离掉举等障,静住名舍。平等、正直、无功用住,初、中、后位,辩舍差别。由不放逸先除杂染;舍复令心寂静而住。
这四种修行方法,能让心远离浮躁散乱等障碍,安住于平静状态就称为"舍"。从开始、中间到最后的修行阶段,"舍"表现为三种不同境界:先是保持平等心,进而达到正直无偏,最后进入自然安住的境界。通过精进不懈先去除杂染烦恼;"舍"再使心保持在澄澈寂静的状态。
此无别体,如不放逸,离彼四法,无相、用故。能令寂静,即四法故;所令寂静,即心等故。
这种状态并没有独立的实体,就像"不放逸"一样,脱离那四种修行品质(精进、无贪、无嗔、无痴),就失去了表现形态和作用。能使内心平静的,正是这四种品质;而通过修行达到平静的,就是我们的心识本身。
云何「不害」?于诸有情,不为损恼,无瞋为性;能对治害,悲愍为业。
什么是“不害”?就是对一切众生,不作伤害烦恼的事,以没有嗔恨为本性;能够对治损害他人的行为,以悲悯众生为作用。
谓即无瞋,于有情所,不为损恼,假名不害。
这就是说,没有嗔恨心,对待众生时,不会去伤害他们,这就叫做不害。
无瞋,翻对断物命瞋;不害,正违损恼物害。无瞋与乐;不害拔苦。是谓此二麁相差别。
无瞋,是针对断除伤害众生的嗔恨心;不害,是直接违反对众生造成损害的恼害行为。无瞋给予众生安乐;不害拔除众生痛苦。这就是二者在表面特征上的差别。
理实无瞋实有自体;不害依彼一分假立。为显慈、悲,二相别故。利乐有情,彼二胜故。
从真实道理来说,嗔恚确实没有独立的自体;不害只是依止嗔恚的一部分功能假名安立。为了显示慈与悲这两种心所的差别相状。因为在对众生施予利乐时,慈与悲具有最殊胜的作用。
有说:不害非即无瞋,别有自体,谓贤善性。此相云何?谓不损恼。无瞋亦尔,宁别有性?谓于有情不为损恼,慈悲贤善,是无瞋故。
有人说:不害并非就是无瞋,它另有独立的本体,指的是贤善的特性。这种特性具体指什么呢?是指不损害、不恼害众生。但无瞋不也是这个意思吗?何须另立一个实体呢?所谓对众生不作损害恼害,怀着慈悲与贤善之心,这本来就是无嗔的含义所在。
「及」显十一,义别心所,谓欣、厌等善心所法。虽义有别,说种种名,而体无异,故不别立。
以及为了显示十一种意义不同的心所,指的是欣、厌等善心所法。虽然它们的意义各有区别,有着种种不同的名称,但它们的本体并没有差异,所以不必另外建立。
欣谓欲俱,无瞋一分,于所欣境,不憎恚故。
欢喜是指与欲望相伴而生,无嗔恨的一部分表现,对于所喜爱的境界,不会产生憎恶怨恨的缘故。
不忿、恨、恼、嫉等亦然;随应正翻瞋一分故。
愤怒、怨恨、懊恼、嫉妒这些心态也都是如此;它们本质上都属于嗔恨心的一部分。
厌谓慧俱无贪一分,于所厌境,不染着故。
所谓厌离,就是与智慧共同生起的无贪心所的一部分,因为对厌离的境界不会产生染著。
不悭、憍等,当知亦然。随应正翻,贪一分故。
不贪吝、不傲慢等心态,也应当这样理解。这些都是根据具体情况对贪欲某一方面的正确转化。
不覆、诳、谄无贪、痴一分;随应正翻,贪、痴一分故。
不掩饰、不欺骗、不谄媚,这些属于没有贪欲和愚痴的一部分;应当理解为正好与贪欲、愚痴的一部分相反。
有义:不覆唯无痴一分;无处说覆亦贪一分故。
有人认为:不蒙蔽只是无痴的一部分;没有地方说蒙蔽也是贪的一部分。
有义:不慢信一分摄,谓若信彼,不慢彼故。有义:不慢舍一分摄,心平等者,不高慢故。有义:不慢惭一分摄,若崇重彼,不慢彼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不傲慢属于信心的一部分,因为如果真心信服对方,就不会对他产生傲慢。
另一种观点主张:不傲慢属于平等心的一部分,因为内心保持平等的人,自然不会生起高傲轻慢。
还有观点认为:不傲慢属于惭愧心的一部分,如果真心尊崇敬重对方,就不会对他产生傲慢。
有义:不疑即信所摄,谓若信彼,无犹豫故。有义:不疑:即正胜解,以决定者,无犹豫故。有义:不疑即正慧摄,以正见者,无犹豫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不疑惑就是信心的表现,因为当你真正相信某件事时,就不会产生犹豫。另一种观点主张:不疑惑就是正确的理解,因为当人确定无疑时,自然不会有犹豫。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不疑惑属于真正的智慧,因为具有正确见解的人,根本不会产生犹豫。
不散乱体,即正定摄。正见、正知,俱善慧摄。不忘念者,即是正念。
心念不散乱的状态,就是正定所包含的境界。正确的见解和清晰的觉察,都属于善巧智慧的范畴。保持觉照不迷失,这便是正念的体现。
悔、眠、寻、伺,通染、不染,如触、欲等,无别翻对。
悔恨、睡眠、寻思、伺察,这些心理活动既可能染污也可能清净,就像感触、欲望等其他心所一样,没有固定对应的翻译方式。
何缘诸染所翻善中,有别建立,有不尔者?
为什么在那些被烦恼染污所转化的善法中,有些要特别建立名称,有些却不这样呢?
相、用别者,便别立之;余善不然,故不应责。又诸染法遍六识者,胜故翻之,别立善法。慢等、忿等,唯意识俱。害虽亦然,而数现起损恼他故;障无上乘胜因悲故;为了知彼增上过失,翻立不害。失念、散乱及不正知,翻入别境,善中不说。
各种心理作用的差别表现,就分别建立相应的善法;其他善法不具备这种特性,所以不应要求统一设立。那些染污法遍及六识的,因为势力强盛需要加以对治,所以分别建立相应的善法。傲慢、愤怒等烦恼只与意识相应。损害他人的心理虽然也属于这一类,但因为频繁生起伤害众生的缘故;会障碍成就无上佛道的殊胜因缘——慈悲的缘故;为了让修行者清楚认识这种严重过失,所以特别建立不伤害的善法。至于失念、散乱和不正知这些染污法,已经归入别境心所的对治范畴,在善心所中就不再单独设立了。
染、净相翻,净宁少染?
清净与染污相互对立,为何清净稀少而染污众多?
净胜染劣,少敌多故。又解理通,说多同体,迷情事局,随相分多。故于染、净,不应齐责。
清净的力量胜过染污的力量,因为染污的势力微弱而清净的力量广大。再者,从真理的层面来看,一切法本质相通,可以说多数染净法都是同一本体;但从迷妄众生的认知来看,事物各有界限,随着表象而分别显现众多差异。因此对于染污法与清净法,不应要求它们具有完全相同的特质。
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谓不放逸、舍及不害,义如前说。余八实有,相、用别故。
这十一种法之中,有三种是假名安立的有,就是不放逸、行舍和不害,道理像前面说过的。其余八种是真实的有,因为它们的相状和作用各不相同。
有义:十一四遍善心,精进、三根,遍善品故。余七不定。
有一种观点认为:十一种心所中,有四种是普遍存在于一切善心的,即精进以及信、勤、舍三根,因为它们能普遍生起一切善法。其余七种心所则不一定在一切善心中现起。
推寻事理,未决定时,不生信故。惭、愧同类,依处各别,随起一时,第二无故。要世间道断烦恼时,有轻安故。不放逸、舍,无漏道时,方得起故。悲愍有情时,乃有不害故。
当我们推究事理却未能确定时,信心便无从生起。惭与愧虽属同类,但生起的因缘各不相同,当其中一种生起时,第二种便不会同时显现。唯有通过世间道的修行断除烦恼时,轻安才会显现。不放逸与行舍这两种心所,必须借助无漏道的修行方能生起。而对众生怀有悲悯之心时,不害的善念才会自然显现。
论说:十一六位中起。谓决定位,有信相应。止息染时,有惭、愧起,顾自、他故。于善品位,有精进、三根。世间道时,有轻安起,于出世道,有舍、不放逸。摄众生时,有不害故。
论中这样说明:在十一种善心所于六类情境中显现。当处于决断确定的状态时,会有信心相应生起;在止息染污习气的过程中,因顾及自身与他人而生起惭愧;修习善法时,具足精进与三善根(无贪、无嗔、无痴);修习世间禅道时,会产生轻安舒畅的身心状态;实践出世圣道时,则显现平等舍心与不放逸的品格;在摄受教化众生之际,自然流露出不伤害的慈悲本性。
有义:彼说未为应理。推寻事理,未决定心,信若不生,应非是善。如染心等,无净信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说法并不合理。在推究事理的过程中,如果内心尚未产生确定的认知,此时若不能生起信心,便不能算是善的状态。正如染污的心念无法产生清净信心一样。
惭、愧类异,依别境同,俱遍善心,前已说故。
惭愧这两种心所虽然类别不同,但都是依止于特定的境界而生起,两者都普遍存在于一切善心之中,这个道理前文已经说明过了。
若出世道轻安不生,应此觉支非无漏故。
如果出世间的修行方法不能生起内心的轻安自在,就说明这种觉悟要素并非真正的无漏清净。
若世间道无舍、不放逸,应非寂静防恶修善故;又应不伏掉、放逸故。有漏善心既具四法,如出世道应有二故。
如果世间修行的方法没有舍弃烦恼和不放纵欲望,那它就不能算是真正平息内心、防止恶行和培养善行的途径;而且也应该无法制伏心念散乱和放纵的行为。既然有烦恼的善心已经具备了舍弃和不放逸等四种特质,那么就像出世间的修行方法一样,它也应该具有制伏散乱和放纵这两种作用才对。
善心起时,皆不损物,违能损法,有不害故。
善心生起的时候,都不会损害万物,因为它与能造成伤害的行为相违背,具有不伤害众生的本性。
论说:「六位起十一」者,依彼彼增,作此此说。故彼所说,定非应理。
论中所说“六位产生十一种”的说法,是根据不同情况下某些因素的增强,而作出相应的论述。因此这种说法,确实不符合正理。
应说信等十一法中,十遍善心,轻安不遍。要在定位,方有轻安,调畅身心,余位无故。
在信等十一种善法中,有十种普遍存在于善心,唯独轻安不普遍存在。因为轻安必须处于禅定状态中才能生起,它能调适通畅身心,而在其他状态中并不具备这种作用。
〈决择分〉说:十善心所定、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心中,增轻安故。
在《决择分》中说:十种善的心所活动,无论是在入定状态还是未入定状态,都普遍存在于善心之中;而入定状态下的心中,更增添了轻安的特质。
有义:定加行,亦得定地名。彼亦微有调畅义故。由斯欲界亦有轻安。不尔,便违〈本地分〉说:信等十一通一切地。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修习禅定的过程中,也能获得禅定境界的名称。因为那时也有微细的调适舒畅之义。由此可知,欲界中也存在轻安的状态。若不这样理解,便违背了《瑜伽师地论·本地分》所说的:信等十一种善法普遍存在于一切境界。
有义:轻安唯在定有。由定滋养,有调畅故。论说:欲界诸心、心所,由阙轻安,名不定地。说一切地有十一者,通有寻伺等三地皆有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轻安这种状态只存在于禅定之中。因为只有通过禅定的滋养,才能产生这种调柔舒畅的身心状态。《瑜伽师地论》中说:欲界的所有心法和心所法,由于缺乏轻安这个特性,所以被称为"不定地"。至于说"一切地都有十一种善心所",这是指包括有寻有伺地、无寻唯伺地、无寻无伺地在内的三地都具备这些心所。
此十一种,前已具说。第七、八识,随位有无。第六识中,定位皆具。若非定位,唯阙轻安。
这十一种善心所,前面已经详细说明过。第七识和第八识的有无,随修行阶段而变化。在第六意识中,入定时十一种善法全部具足。若不在定中,则唯独缺少轻安这一种。
有义:五识唯有十种,自性散动,无轻安故。
有些观点认为:前五识只有十种心所相应,因为它们的本性散乱波动,不具备轻安的特性。
有义:五识亦有轻安。定所引善者,亦有调畅故。成所作智俱,必有轻安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前五识也具备轻安的特性。因为由禅定所引发的善心状态中,确实存在着身心调柔舒畅的现象。当成就了成所作智时,与这个智慧共同生起的五识,必定伴随着轻安的状态。
此善十一,何受相应?十五相应。一除忧、苦,有逼迫受,无调畅故。
这十一种善心所,与哪些感受相应呢?与十五种感受相应。要除去忧和苦这两种感受,因为它们属于逼迫性的感受,缺乏调适舒畅的性质。
此与别境皆得相应。信等欲等,不相违故。
这与别种境界都能相应配合。信心、欲望等心所,彼此之间并不冲突矛盾。
十一唯善。
一心向善。
轻安非欲,余通三界。
轻松安宁的感受并非只存在于欲界,其余诸地皆可通达三界。
皆学等三。
三种平等学习
非见所断。《瑜伽论》说:信等六根,唯修所断,非见所断。
这些烦恼不是通过见道就能断除的。《瑜伽师地论》中说:信、精进、念、定、慧等五种善根,以及无贪、无嗔、无痴三善根,都只能通过修行才能断除,不是单凭见道就能断除的。
余门分别,如理应思。
其他方面的详细解说,应当依照正理去推究。
如是已说善位心所,烦恼心所其相云何?
我们已经讲完了善心所,那么烦恼心所的表现又是怎样的呢?
颂曰:
偈颂说:
12烦恼谓贪、瞋、 痴、慢、疑、恶见。
烦恼就是指:贪欲、嗔恨、愚痴、傲慢、猜疑,以及错误的见解。
论曰:此贪等六性是根本烦恼摄故,得烦恼名。
论中说:这贪婪等六种心念,其本性属于根本烦恼的范畴,所以被称为烦恼。
云何为贪?于有、有具,染着为性;能障无贪,生苦为业。
什么是贪?就是对生命存在和维持生命的事物,生起染着贪恋的本性;这种心念能够障碍无贪的清净心,由此产生种种痛苦作为必然果报。
谓由爱力,取蕴生故。
由于贪爱的力量,使得执取的五蕴得以生起。
云何为瞋?于苦、苦具,憎恚为性;能障无瞋,不安隐性,恶行所依为业。
什么是嗔恨心?就是面对痛苦和引发痛苦的事物时,内心产生的憎恶与怨恨。它的本质会障碍慈悲平和的心境,令身心陷入动荡不安,并成为一切恶劣行为的根源。
谓瞋必令身、心热恼,起诸恶业,不善性故。
愤怒一定会让身体和内心焦灼烦恼,使人造作各种恶业,因为它的本质就是不善的。
云何为痴?于诸理、事,迷暗为性;能障无痴,一切杂染所依为业。
什么是愚痴?就是对各种真理和现象迷惑不明作为本性;能够障碍清净智慧,成为一切烦恼杂染产生的根源作为作用。
谓由无明,起疑、邪见、贪等烦恼、随烦恼业,能招后生杂染法故。
由于无明的作用,生起怀疑、邪见、贪欲等根本烦恼及随烦恼,这些业力能够招感来世种种杂染现象的产生。
云何为慢?恃己于他,高举为性;能障不慢,生苦为业。
什么是傲慢?仗着自己比别人强,就生出高傲自大的心理,这是它的本性;这种心态会阻碍谦逊品德的生起,并且带来种种痛苦,这是它的作用。
谓若有慢,于德、有德,心不谦下,由此生死轮转无穷,受诸苦故。
如果心存傲慢,对有德行的人或德行本身不能谦虚恭敬,就会因此而在生死轮回中流转不息,承受种种痛苦。
此慢差别有七、九种,谓于三品、我、德处生。
这种傲慢的差别有七种或九种,是在对待上中下三种人、自我认知、以及德行境界这三个方面产生的。
一切皆通见修所断,圣位我慢既得现行,慢类由斯起亦无失。
一切烦恼都可以通过见道和修道的修行来断除。圣者境界中的自我傲慢既然能够显现,由此产生傲慢的种种表现,也是合乎道理的。
云何为疑?于诸谛理,犹豫为性;能障不疑善品为业。
什么是怀疑?就是对真理实相犹豫不决,它的本性就是障碍对正法的确信,作用就是阻碍善法的生起。
谓犹豫者,善不生故。
因犹豫不决,善法便难以生起。
有义:此疑以慧为体,犹豫简择说为疑故。「毘」助「末底」,是疑义故,「末底」般若义无异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个“疑”以智慧判断为根本性质,因为犹豫不决地进行抉择就称为疑。“毘”这个前缀辅助“末底”这个词根,共同表达怀疑的含义,而“末底”本身与智慧的含义并无差别。
有义:此疑别有自体,令慧不决,非即慧故。《瑜伽论》说:「六烦恼中,见世俗有,即慧分故。余是实有,别有性故。」「毘」助「末底」,执慧为疑,「毘」助「若南」,智应为识。界由助力,义便转变,是故此疑非慧为体。
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疑惑有它自己的实体,使得智慧无法决断,所以它并不是智慧本身。《瑜伽论》中说:“在六种烦恼里,‘见’这种烦恼只是假名安立,因为它本质上就是智慧的作用。而其他烦恼则是真实存在的,各有独立的体性。”如果“毗”这个字辅助“末底”(意为慧)就执着于智慧成为疑惑,那么“毗”辅助“若南”(意为智)时,智慧就应该变成识了。字的界域由于辅助作用,含义就会发生转变,所以这个疑惑并不是以智慧作为它的本体。
云何恶见?于诸谛理,颠倒推度,染慧为性;能障善见,招苦为业。
什么是恶见?就是对真理颠倒推测,以染污的智慧为本质;能够障碍正确见解,招致痛苦为作用。
谓恶见者,多受苦故。
那些怀有错误见解的人,往往承受着许多痛苦。
此见行相,差别有五:
这种认知活动,具体表现为五种不同的状态:
一、萨迦耶见:谓于五取蕴,执我、我所,一切见趣所依为业。
所谓"自我执着",就是指对五类会引发烦恼的身心现象,执着认为有"我"和"我所"的存在,这是一切错误见解产生的根源。
此见差别,有二十句、六十五等,分别起摄。
这种错误见解分为二十种说法、六十五种类型等,都属于后天思维分别所产生的执着。
二、边执见:谓即于彼,随执断、常,障处中行、出离为业。
边执见:就是对于那些事物,跟着执着于"断灭"或"永恒"两种极端,它的作用就是妨碍人们走中道、阻碍真正解脱。
此见差别,诸见趣中,有执前际四遍常论、一分常论;及计后际有想十六;无想、俱非各有八论;七断灭论等,分别起摄。
这些错误见解的差别,在各种邪见趋向中,有人执着过去形成了四种"普遍永恒"的论点、以及"部分永恒"的论点;还有人推究未来形成了十六种"有识想"的论点;"无识想"与"非有想非无想"各八种论点;七种"断灭"论点等,这些都属于分别生起的范畴。
三、邪见:谓谤因果、作用、实事及非四见诸余邪执,如增上缘,名义遍故。
三、邪见:指否认因果规律、否定事物作用、否定真实存在,以及其他不属于前四种恶见的各种错误执着。这就如同增上缘的作用一样,这些邪见在名称和内涵上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
此见差别,诸见趣中,有执前际二无因论、四有边等、不死矫乱;及计后际五现涅槃;或计自在、世主、释、梵及余物类,常恒不易;或计自在等是一切物因;或有横计诸邪解脱;或有妄执非道为道,诸如是等皆邪见摄。
这些错误见解各有不同,在各种邪见中,有的执着过去,认为万物没有因缘(二无因论),或认为世界有边无边等(四有边论),以及用模棱两可的答案混淆真理(不死矫乱论);有的执着未来,认为五蕴境界就是涅槃(五现涅槃论);有的认为大自在天、世界主宰、帝释天、梵天及其他众生是永恒不变的;有的认为大自在天等是创造万物的根源;有的错误地执着各种邪说以为是解脱之道;有的虚妄执着非正道为正道,所有这类见解都属于邪见的范畴。
四、见取:谓于诸见及所依蕴,执为最胜,能得清净,一切鬪诤所依为业。
对于各种错误见解以及它们所依赖的身心存在,执着地认为这些是最殊胜的,能够获得清净境界,这种执着成为一切争论产生的根源。
五、戒禁取:谓于随顺诸见戒禁及所依蕴,执为最胜,能得清净,无利勤苦所依为业。
对于某些戒律和禁忌,以及所依赖的身心存在,错误地认为这些是最殊胜的,能够达到清净境界,实际上是以无益的苦行为根本。
然有处说:执为最胜,名为见取,执能得清净,名戒取者,是影略说,或随转门。不尔,如何非灭计灭、非道计道,说为邪见,非二取摄。
但是有些经典里说:把某些东西执着为最殊胜的,这叫"见取";执着某种修行方法能获得清净解脱,这叫"戒取"——这种说法其实是省略的表达,或是为了顺应某些教法而作的权宜之说。如果不是这样,为什么把"将非涅槃执着为涅槃"、"将非正道执着为正道"这些错误见解归为邪见,而不纳入见取和戒取的范畴呢?
如是总别十烦恼中,六通俱生及分别起,任运、思察,俱得生故。疑后三见,唯分别起,要由恶友或邪教力,自审思察,方得生故。
总的来说,这十种根本烦恼可分为两类:其中有六种(贪、嗔、痴、慢、疑、恶见)既可能因习性自然生起,也可能因思虑分别而生起——不论是任运而发还是刻意思察,都可能产生。而疑以及随后的三种邪见(身见、边见、邪见),则必定是通过思虑分别才会生起,必须受到恶友引诱或邪说影响,再经过内心反复思量揣摩,才会产生。
边执见中通俱生者,有义:唯断。常见相麁,恶友等力方引生故。《瑜伽》等说:「何边执见是俱生耶?谓断见摄。」学现观者,起如是怖:「今者我,我何所在耶?」故禽兽等若遇违缘,皆恐我断,而起惊怖。
在边执见中属于与生俱来的部分,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断见才是。常见的表现形式比较粗显,需要借助恶友等外力才能引发。《瑜伽师地论》等经论明确指出:"哪种边执见属于俱生?就是指断见所含摄的内容。"修习现观的行者会产生这样的恐惧:"此刻的'我',究竟要归于何处?"所以就连禽兽遭遇逆境时,都会害怕自我断灭而惊慌恐惧。
有义:彼论依麁相说,理实俱生,亦通常见。谓禽兽等,执我常存,炽然聚集长时资具。故《显扬》等诸论皆说:于五取蕴,执断、计常,或是俱生或分别起。
有一种观点认为:那部论典是依据粗略现象来说的,实际上俱生的我见,也普遍存在于常见之中。比如飞禽走兽这类众生,执着自我永恒存在,明显地会长时间收集储备生存资粮。所以《显扬》等各部论典都说:众生对五取蕴产生的执着,不论是认为断灭还是计度常住,有些是先天本有的俱生执,有些是后天形成的分别执。
此十烦恼,谁几相应?
这十种烦恼,各与哪几种相互关联?
贪与瞋、疑,定不俱起,爱、憎二境,必不同故;于境不决,无染着故。
贪婪和嗔恨、犹豫这三种心,不会同时生起。因为让人喜爱和让人憎恨的两种境界,不可能同时存在;面对境界犹豫不决时,就不会产生强烈的执着。
贪与慢、见,或得相应,所爱、所陵境非一故,说不俱起。所染、所恃境可同故,说得相应。于五见境,皆可爱故,贪与五见相应无失。
贪婪、傲慢和各种错误见解,有时会同时生起,有时不会同时生起。这是因为贪爱和轻蔑的对象往往不同,所以它们不一定同时出现;但染著和倚仗的对象可能相同,所以也能同时生起。对于五种错误见解所对应的境界,都可能产生贪爱,因此贪婪与五种错误见解同时生起并不矛盾。
瞋与慢、疑或得俱起;所瞋、所恃境非一故,说不相应。所蔑、所憎境可同故,说得俱起;初犹豫时,未憎彼故,说不俱起。久思不决,便愤发故,说得相应;疑顺、违事,随应亦尔。
愤怒与傲慢、怀疑有时会同时生起;因为愤怒的对象和傲慢的对象通常不同,所以说它们不相应。但轻视的对象和憎恶的对象可能相同,所以说能够同时生起;最初犹豫不决时,尚未产生憎恶,所以说不同时生起。长时间思考仍不能决断,就会引发愤懑,所以说能够相应;对于合意与不合意的事情产生怀疑时,也应当这样理解。
瞋与二取,必不相应,执为胜、道,不憎彼故。
嗔恨与执着自我和事物这两种心态,必定不会同时生起。因为当人们把某种境界执取为殊胜的修行之道时,就不会对这样的境界产生憎恶。
此与三见,或得相应,于有乐蕴,起身、常见,不生憎故,说不相应。于有苦蕴,起身、常见,生憎恚故,说得俱起。断见翻此,说瞋有、无。邪见诽拨恶事、好事,如次说瞋或无或有。
这与三种错误见解有时会同时出现。对于带来快乐的五蕴,人们会产生"身体永恒"和"事物恒常"的见解,因为不会产生厌恶,所以说不一定同时出现。对于带来痛苦的五蕴,人们会产生"身体永恒"和"事物恒常"的见解,由于会产生憎恨心,所以说可能同时生起。"事物断灭"的见解与此相反,根据是否产生嗔恨来说明存在或不存在。邪见则是歪曲否定善恶因果,依次说明可能产生嗔恨或不会产生嗔恨。
慢于境定,疑则不然。故慢与疑,无相应义。
傲慢是对境界产生确定的认识,而疑惑则恰恰相反。因此傲慢与疑惑,不可能同时生起。
慢与五见,皆容俱起,行相展转,不相违故。然与断见,必不俱生,执我断时,无陵、恃故。
傲慢和五种错误见解,常常会同时生起,因为它们的作用方式相互影响,并不冲突。但是,傲慢和断灭的见解绝对不会一起产生,因为当执着于自我会断灭时,就不会产生轻视他人和自以为是的心态了。
与身、邪见一分亦尔。
这与身见、邪见的一部分情况也是同样的道理。
疑不审决,与见相违,故疑与见,定不俱起。
心中存有疑虑时,就无法做出明确的判断,这与确定的见解是相违背的。因此,疑惑和确定的见解,必然不会同时生起。
五见展转,必不相应,非一心中,有多慧故。
五种错误见解相互之间,必然不能同时生起,因为在一个心念中,不可能同时存在多种观察智慧。
痴与九种,皆定相应,诸烦恼生,必由痴故。
愚痴与九种烦恼必定相应,一切烦恼生起时必定有愚痴作为根源。
此十烦恼,何识相应?藏识全无;末那有四;意识具十;五识唯三:谓贪、瞋、痴。无分别故。由称量等,起慢等故。
这十种烦恼,与哪些心识相应呢?藏识完全没有烦恼;末那识具有四种烦恼;意识则具备全部十种烦恼;而前五识只有三种烦恼:就是贪欲、嗔恨和愚痴。这是因为前五识没有分别思量的作用。至于傲慢等烦恼,需要通过比较衡量等思维活动才会生起。
此十烦恼,何受相应?
这十种烦恼,与哪些感受相应?
贪、瞋、痴三,俱生分别,一切容与五受相应。贪会违缘,忧、苦俱故;瞋遇顺境,喜、乐俱故。
贪婪、嗔恨、愚痴这三种烦恼,无论是与生俱来的还是后天分别产生的,都可能与五种感受相互关联。当贪欲遇到阻碍时,就会与忧愁、痛苦相伴而生;当嗔恨遇到顺心境界时,反而会与喜悦、快乐同时出现。
有义:俱生分别起慢,容与非苦四受相应,恃苦劣蕴,忧相应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与生俱来和后天分别产生的傲慢,能够与苦受之外的其他四种感受同时生起。因为当人们依仗自身低劣的苦蕴时,这种傲慢会与忧受相应而生。
有义:俱生亦苦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说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与生俱来的烦恼也和苦同时生起,因为意识中有苦的感受,这个道理前面已经说过了。
分别慢等,纯苦趣无,彼无邪师、邪教等故。然彼不造引恶趣业,要分别起能发彼故。
那些因分别心产生的傲慢等烦恼,在纯粹受苦的生命状态中是不会出现的,因为那里没有邪见导师、错误教法等引发这些烦恼的缘起。然而这些众生之所以不会造作导致堕入恶道的业力,正是由于必须经由分别心起的烦恼才能引发那样的业果。
疑后三见,容四受俱。欲疑无苦等,亦喜受俱故;二取若缘忧俱见等,尔时得与忧相应故。
对于怀疑以及后面提到的三种邪见,可以与四种感受同时存在。当人们怀疑"没有痛苦"等错误见解时,也可能伴随着喜悦的感受;而当执着于自我和事物的两种执着,如果与忧愁相关的见解为对象时,这时候就能与忧愁的感受相应而生。
有义:俱生身边二见,但与喜、乐、舍、受相应,非五识俱,唯无记故。分别二见,容四受俱,执苦俱蕴为我、我所。常、断见翻此,与忧相应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与生俱来的"身见"和"边见"这两种错误见解,只与喜受、乐受、舍受这三种感受相应共存,不会出现在前五识中,因为前五识的性质纯粹是无记性的。而通过后天思维产生的分别二见,则可能与四种感受(苦受、乐受、忧受、喜受)同时存在,这是由于执着于与痛苦相应的五蕴为"我"和"我所"的缘故。至于"常见"和"断见"这两种极端见解则与此相反,它们往往与忧受相应共存。
有义:二见若俱生者,亦苦受俱,纯受苦处,缘极苦蕴,苦相应故。论说:俱生一切烦恼,皆于三受现行可得,广说如前,余如前说。
有些观点认为:如果这两种执着同时生起,也会与苦受相伴。在纯粹受苦的地方,众生缘于极度痛苦的五蕴,因为这种状态与苦受相应。论典中说:一切俱生烦恼,都能在苦、乐、舍三种感受中现行显现,详细说明如前文所述,其余内容也按照前文阐释。
此依实义,随麁相者,贪、慢、四见,乐、喜、舍俱。瞋唯苦、忧、舍受俱起。痴与五受皆得相应。邪见及疑四俱,除苦。
根据真实情况来看,从粗略表现上观察:贪欲和傲慢这四种执着,往往伴随着快乐、欢喜和平静的感受而生起。嗔怒则只与痛苦、忧愁及平静感受同时出现。愚痴能够与所有五种感受都产生相应联系。邪见和疑惑这二者可与四种感受相应配合,唯独不与痛苦感受共存。
贪、痴俱乐,通下四地,余七俱乐,除欲通三,疑、独行痴欲唯忧、舍,余受俱起,如理应知。
贪婪和愚痴这两种烦恼,会伴随着喜、乐、忧、舍四种感受一起生起,这种情形普遍存在于欲界到第四禅的四个修行阶段中。其余七种根本烦恼(嗔、慢、见、疑等)伴随喜、乐、舍三种感受生起的情况,除了欲界特有的嗔怒只与忧、舍两种感受相伴外,其他烦恼与感受的对应关系,都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理解。至于怀疑和单独生起的愚痴,在欲界只与忧、舍这两种感受同时出现;其他感受与烦恼相互伴随的具体情形,都需要按照教理来准确认知。
此与别境几互相应?
这和别境心所有几种相互配合?
贪、瞋、痴、慢容五俱起,专注一境,得有定故。疑及五见,各容四俱,疑除胜解,不决定故;见非慧俱,不异慧故。
贪婪、愤怒、愚痴、傲慢这五种烦恼,可以同时生起,只要心能专注于一个境界,就能获得禅定。怀疑以及五种错误见解,各自能与其他四种烦恼共同生起,但怀疑要排除胜解心所,因为怀疑的本质就是犹豫不决;各种错误见解则不与智慧并存,因为它们本身就是错误认知而非正见。
此十烦恼何性所摄?
这十种烦恼属于什么性质所统摄?
瞋唯不善,损自、他故,余九通二。
愤怒是不善的,因为它损害自己和他人;其余九种烦恼则兼具善与不善两种性质。
上二界者,唯无记摄,定所伏故。若欲界系分别起者,唯不善摄,发恶行故。若是俱生,发恶行者,亦不善摄,损自、他故。余无记摄,细不障善,非极损恼自、他处故。当知俱生身、边二见,唯无记摄,不发恶业,虽数现起,不障善故。
在欲界以上的色界和无色界,所有烦恼都属于无记性,因为这些烦恼已被禅定所制伏。
如果是欲界中由分别心产生的烦恼,则属于不善性,因为这些烦恼会引发恶行。如果是与生俱来的烦恼,当它们引发恶行时,也属于不善性,因为会损害自己和他人。其余未引发恶行的烦恼则属于无记性,这些烦恼微细不障碍善法,不会严重损害自他的缘故。
应当知道,与生俱来的身见和边见(即自我执着和极端见解)只属于无记性,因为它们不会引发恶业。虽然这些烦恼经常生起,但不会障碍善法的修习。
此十烦恼何界系耶?瞋唯在欲,余通三界。
这十种烦恼分别存在于哪些界呢?嗔恨只在欲界有,其余九种烦恼在欲界、色界、无色界三界都存在。
生在下地,未离下染,上地烦恼,不现在前。要得彼地根本定者,彼地烦恼容现前故。
生活在较低境界的人,还没有摆脱下层的烦恼,较高境界的烦恼就不会在他们心中显现。必须证得那个境界的根本定力,那个境界的烦恼才可能显现出来。
谓有漏道,虽不能伏分别起惑及细俱生,而能伏除俱生麁惑,渐次证得上根本定。
有漏的方法虽然不能降伏分别生起的烦恼和细微的俱生烦恼,但能够逐渐消除粗重的俱生烦恼,从而依次证得最根本的禅定境界。
彼但迷事,依外门转,散乱、麁动,正障定故。
他们只是迷失在事物的表象之中,依循外在境界而流转,心思散乱、粗重浮动,这正是禅定的障碍。
得彼定已,彼地分别、俱生诸惑,皆容现前。
得到了那种禅定境界之后,在那个境界里,无论是经过思虑产生的烦恼,还是与生俱来的烦恼,都可能会显现出来。
生在上地,下地诸惑,分别、俱生皆容现起。
生活在更高层次境界的修行者,仍然可能生起属于较低层次的各种烦恼。无论是经过思辨分别而产生的妄念,还是与生俱来的本能习气,都有可能显发作用。
生第四定中有中者,由谤解脱,生地狱故;身在上地,将生下时,起下润生俱生爱故。
当有众生处在第四禅定之中,却因诽谤解脱之道,最终堕落至地狱境界;亦有众生虽身处上界天境,在即将投生到下界时,会生起与下界相应的俱生贪爱,这种贪爱如同滋润种子般牵引着他们转生。
而言生上,不起下者,依多分说,或随转门。
从总体情况来说,或者按照方便说法的角度,众生会往生到较高的境界,而不会堕入较低的境界。
下地烦恼,亦缘上地。《瑜伽》等说:欲界系贪,求上地生,味上定故。既说瞋恚憎嫉灭、道,亦应憎嫉离欲地故。总缘诸行,执我、我所断常,慢者得缘上故。余五缘上,其理极成。
下界的烦恼,也会攀缘上界。《瑜伽师地论》等经典指出:属于欲界的贪欲,会因为贪求上界境界、沉迷上界禅定而生起。既然经中说嗔恨会憎恶灭谛与道谛,那么同样也会憎恶能使人脱离欲界的修行。那些将一切现象视为整体,执着于"我"与"我所"的断见常见,以及傲慢之心,都能攀缘上界境界。其余五种烦恼能缘上界的道理,更是显而易见成立的。
而有处言:贪、瞋、慢等不缘上者,依麁相说,或依别缘,不见世间执他地法为我等故;边见必依身见起故。
有些地方说到:贪欲、嗔恨、傲慢等烦恼不会攀缘上地境界,这是依照粗显的表相而言,或是针对特定攀缘对象来说的,因为我们不曾见到世间众生会把其他境界的事物执着为"我"和"我所";而边见(极端见解)必然是以身见(对身体的执着)为基础产生的。
上地烦恼亦缘下地,说生上者,于下有情,恃己胜德,而陵彼故。
生活在更高境界的人,他们的烦恼也会牵涉到较低境界,这是因为生在较高境界的人,会仗着自己优越的德行,去轻视那些较低境界的众生。
总缘诸行,执我、我所、断、常、爱者,得缘下故。疑后三见,如理应思。
总的来说,那些执着于各种现象,产生自我执着、我所执着、断灭执着、永恒执着、贪爱执着的人,是由于他们缘取的对象较为粗浅。至于怀疑以及其余三种错误见解,应当依照同样的道理来推想。
而说上或不缘下者,彼依多分或别缘说。
至于说上层心识有时不缘取下层境界,这是依据大多数情况或特殊缘取方式而言。
此十烦恼,学等何摄?非学无学,彼唯善故。
这十种烦恼,在学与无学的修行阶位中如何归属?它们不属于有学和无学所摄,因为这两个阶位唯是清净善法。
此十烦恼何所断耶?
这十种烦恼要被什么断除呢?
非非所断,彼非染故。
这不是需要断除的烦恼,因为它本身并非染污。
分别起者,唯见所断,麁易断故;若俱生者,唯修所断,细难断故。
由分别心产生的烦恼,只需要通过正确的见解就能断除,因为这类烦恼粗重且容易断除;而由先天习气带来的烦恼,必须通过实际修行才能断除,因为这类烦恼细微且难以断除。
见所断十,实俱顿断,以真见道总缘谛故。
能够被真知灼见所断除的十种烦恼,实际上是可以同时彻底断除的,因为真正的觉悟之道是整体观照真理的。
然迷谛相,有总、有别。总谓十种,皆迷四谛。苦、集是彼因依处故;灭、道是彼怖畏处故。
然而对于真理的迷惑状态,有总体和具体两种类型。总体而言有十种迷惑,都是对四圣谛的迷误。因为苦谛和集谛是这些迷惑产生的根源和依托之处;而灭谛和道谛则是这些迷惑所畏惧的对境。
别谓别迷四谛相起,二唯迷苦,八通迷四,身、边二见,唯果处起,别空、非我,属苦谛故。
那些个别的烦恼,是分别对四圣谛的相状产生迷惑而生起的。其中有两种烦恼只对苦谛迷惑,其余八种则普遍迷惑四谛。像"身见"和"边见"这两种见解,唯独是从苦谛的果报上生起的。因为它们所否定的"空"和"无我"真理,本来就是属于苦谛范畴的。
谓疑、三见,亲迷苦理。二取执彼三见、戒禁及所依蕴为胜能净,于自、他见及彼眷属,如次随应,起贪、恚、慢。相应无明,与九同迷;不共无明,亲迷苦理。疑及邪见,亲迷集等。二取、贪等,准苦应知。然瞋亦能亲迷灭、道,由怖畏彼,生憎嫉故。
那些怀疑和三种错误见解,是直接迷惑苦谛真理的。对这两种执着将那些错误见解、戒律禁忌以及所依赖的身心聚合,认为是殊胜能够清净的,对于自己或他人的见解及其追随者,依次相应地产生贪爱、嗔恨、傲慢。与这些烦恼相应的无明,和前面九种烦恼同样迷惑真理;独立生起的无明,则是直接迷惑苦谛真理。怀疑和邪见,是直接迷惑集谛等真理的。其他执着、贪爱等烦恼,可以参照对苦谛的迷惑来理解。然而嗔恨也能直接迷惑灭谛和道谛,因为对涅槃解脱产生恐惧畏惧,从而生起憎恶嫉妒的缘故。
迷谛亲疎,麁相如是。
认识真理的亲疏远近,粗略情况就是如此。
委细说者,贪、瞋、慢、三见、疑俱生,随应如彼。
贪心、嗔恨、傲慢、五种执着中的三种以及怀疑,这些烦恼都会随着具体情境相应生起,其表现方式与前文所述类似。
俱生二见及彼相应爱、慢、无明,虽迷苦谛,细难断故,修道方断。
与生俱来的两种执着以及与之相应的贪爱、傲慢、愚痴,虽然是对苦谛的迷惑,但由于这些烦恼非常细微难以断除,需要到修行阶段才能彻底断尽。
瞋余爱等,迷别事生,不违谛观,故修所断。
瞋恨以及其余的贪爱等烦恼,是由于对具体事物的迷惑而产生的,它们与真理的观照并不相违背,所以属于通过修行可以断除的烦恼。
虽诸烦恼,皆有相分,而所仗质,或有或无,名缘有事、无事烦恼。
虽然各种烦恼都有表象,但所依靠的实质对象,有时存在有时不存在,这就称为缘于实有事物的烦恼和缘于虚无事物的烦恼。
彼亲所缘,虽皆有漏,而所仗质,亦通无漏,名缘有漏、无漏烦恼。
这个亲所缘的境界虽然都是有漏的,但它所依托的本质,也通于无漏,称为缘于有漏和无漏的烦恼。
缘自地者,相分似质,名缘分别所起事境。缘灭、道谛及他地者,相分与质不相似故,名缘分别所起名境。
缘自地的境界时,识所显现的相状与本质相似,称为缘于分别所生起的事物境界。缘灭谛、道谛以及其他地域的境界时,识所显现的相状与本质并不相似,因此称为缘于分别所生起的名称境界。
余门分别如理应思。
其他方面的详细分析,应当依照正理类推而知。
已说根本六烦恼相,诸随烦恼其相云何?
前面已经讲完了六种根本烦恼的特征,那些随着根本烦恼生起的随烦恼,又是什么样子的呢?
颂曰:
偈颂说:
随烦恼谓:忿、 恨、覆、恼、嫉、悭、
随烦恼指的是:愤怒、怨恨、掩饰、恼怒、嫉妒、吝啬
13诳、谄与害、憍、 无惭与无愧、
掉举与惛沈、 不信并懈怠、
欺骗、谄媚与伤害、傲慢、 不知羞耻与毫无愧怍、 心神不宁与昏沉迟钝、 缺乏正信并且懈怠懒散。
14放逸及失念、 散乱不正知。
放逸与失念、散乱与不正知。
论曰:唯是烦恼分位差别、等流性,故名随烦恼。
论中说道:这些只是烦恼在不同阶段的表现形态,是烦恼的延续和流变,所以称为随烦恼。
此二十种,类别有三:谓忿等十,各别起故,名小随烦恼;无惭等二,遍不善故,名中随烦恼;掉举等八,遍染心故,名大随烦恼。
这二十种烦恼可分为三类:忿怒等十种,因为它们是单独生起的,所以称为小随烦恼;无惭无愧这两种,由于普遍存在于所有不善心中,所以称为中随烦恼;掉举等八种,由于遍及所有染污心,所以称为大随烦恼。
云何为忿?依对现前不饶益境,愤发为性;能障不忿,执杖为业。谓怀忿者,多发暴恶身表业故。此即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别忿相用故。
什么是忿怒?就是面对眼前对自己不利的境界时,突然爆发的恼怒情绪。它的特性是让人失去平和,表现就是会拿起棍棒武器来发泄。因为心怀忿怒的人,多数都会做出凶暴恶劣的身体行为。这种烦恼其实是嗔恨心的一部分,离开了嗔恨心,并没有独立的忿怒存在。
云何为恨?由忿为先,怀恶不舍,结怨为性;能障不恨,热恼为业。谓结恨者,不能含忍,恒热恼故。此亦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别恨相用故。
什么是恨?它是从愤怒开始,怀着恶意不肯放下,以结成怨恨为本性;能够障碍不生怨恨,以使人内心灼热烦恼为作用。就是说心怀怨恨的人,不能包容忍耐,内心常处在灼热烦恼之中。恨也是嗔恚的一部分,离开了嗔恚,就没有独立的恨存在和作用了。
云何为覆?于自作罪,恐失利、誉,隐藏为性;能障不覆,悔恼为业。谓覆罪者,后必悔恼,不安隐故。
什么是覆呢?对于自己犯下的过错,因为害怕损失利益、损害名誉,而隐藏掩盖的心性;这种心念会阻碍不覆的善法,并以导致懊悔烦恼为作用。就是说隐藏罪过的人,后来必定会懊悔烦恼,内心得不到安宁。
有义:此覆,痴一分摄。论唯说此痴一分故,不惧当苦,覆自罪故。
有人认为:这种隐藏过失的行为,属于愚痴的一部分。因为论典中明确指出这是愚痴的一类表现——由于不畏惧将来要承受的苦果,所以会掩盖自己的罪业。
有义:此覆,贪、痴一分摄,亦恐失利誉,覆自罪故。论据麁显,唯说痴分,如说掉举是贪分故,然说掉举遍诸染心,不可执为唯是贪分。
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掩盖过失的心理,属于贪婪和愚痴的一部分,因为害怕失去利益和名誉,所以隐藏自己的过错。论典中根据最明显粗重的表现,只说是愚痴的一部分,就像说浮躁不安是贪婪的一部分那样。然而实际上,这种浮躁不安普遍存在于所有染污心中,不能固执地认为它仅仅属于贪婪的范畴。
云何为恼?忿、恨为先,追触暴热,佷戾为性;能障不恼,䖧螫为业。谓追往恶,触现违缘,心便佷戾,多发嚣暴、凶鄙麁言,䖧螫他故。此亦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别恼相用故。
什么是恼?以忿怒、怨恨为先导,追忆过往不快之事,接触当下违逆之境,内心便产生暴热狠戾的性情;这种心态能障碍平和心境,其表现是像毒虫螫人般伤害他人。就是说,追想从前的不善遭遇,碰到现在不顺心的事情,心里就变得凶狠乖戾,多会发出嚣张暴烈、凶恶粗鄙的言语,如同毒虫螫刺他人。这种恼也是嗔恚的一部分,离开嗔恚就不存在独立的恼之相状和作用。
云何为嫉?徇自名利,不耐他荣,妬忌为性;能障不嫉,忧戚为业。谓嫉妬者闻见他荣,深怀忧戚,不安隐故。此亦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别嫉相用故。
什么是嫉妒?为了追求自己的名利,不能忍受他人的荣耀,以妒忌为本质;它能障碍不嫉妒的善法,以忧愁苦恼为作用。就是说,嫉妒的人听到或看到他人获得荣耀时,内心深怀忧愁苦恼,无法获得安宁。这种心理也是嗔恨心的一部分,离开了嗔恨就没有独立的嫉妒表现和作用。
云何为悭?耽着财、法,不能慧舍,秘悋为性;能障不悭,鄙畜为业。谓悭悋者,心多鄙澁,畜积财法,不能舍故。此即贪爱一分为体,离贪无别悭相用故。
什么是悭吝?就是沉迷执着财物和佛法,不能用智慧施舍,隐藏吝啬是其本性;能够障碍不悭吝的善法,以卑鄙蓄积为业用。就是说悭吝的人,内心多生卑鄙涩滞,蓄积财物和佛法,不能施舍的缘故。这实际上是贪爱的一部分作为本体,离开贪欲并没有另外的悭吝相状和作用。
云何为诳?为获利誉,矫现有德,诡诈为性;能障不诳,邪命为业。谓矫诳者,心怀异谋,多现不实邪命事故。此即贪、痴一分为体,离二无别诳相用故。
什么是欺骗?为了获得利益和名誉,假装表现出有德行的样子,以虚伪狡诈为本性;能够障碍不欺骗的品德,以不正当的谋生方式为业。就是说那些虚伪欺诈的人,心里怀着不正当的图谋,大多表现出不真实的邪命行为。这种心所就是以贪心和愚痴的一部分为体性,离开了贪和痴就没有独立的欺骗相状和作用。
云何为谄?为网他故,矫设异仪,险、曲为性;能障不谄教诲为业。谓谄曲者,为网帽他,曲顺时宜,矫设方便,为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师、友正教诲故,此亦贪、痴一分为体,离二无别谄相用故。
什么是谄曲?为了蒙蔽他人,故意装出特别的态度,以阴险、扭曲为本质;它的作用是阻碍正直的教诲。就是说谄曲的人,为了笼络欺骗他人,会曲意迎合时势,假装设计各种方法,用来博取他人欢心或掩盖自己的过失。这样的人无法接受师长、朋友正直的教导。这种心态也是贪念和愚痴的一部分,因为离开了贪痴这两种根源,就不会产生谄曲的表现和作用了。
云何为害?于诸有情,心无悲愍,损恼为性;能障不害,逼恼为业。谓有害者,逼恼他故。此亦瞋恚一分为体,离瞋无别害相用故。瞋、害别相,准善应说。
什么是害?对一切众生没有慈悲怜悯,以损害恼害为本质;能够障碍不害的善法,以逼迫苦恼为作用。就是说有加害之心的人,会逼迫苦恼他人。这也是嗔恚的一部分为体性,离开嗔恚并没有独立的害相和作用。嗔与害的差别相状,参照善法方面的说明应当可以理解。
云何为憍?于自盛事,深生染着,醉傲为性;能障不憍,染依为业。谓憍醉者,生长一切杂染法故。此亦贪爱一分为体,离贪无别憍相用故。
什么是骄傲?就是对自己的成就和优点,深深沉迷、执着不放,内心陶醉、傲慢自大,这就是骄傲的本质。骄傲会阻碍人保持谦虚,让人容易沾染各种不好的习气,这就是它的作用。意思是说,骄傲自满的人,会助长一切杂乱的、不清净的念头和行为。骄傲其实也是贪爱的一部分,离开了贪爱,就没有独立的骄傲表现和作用了。
云何无惭?不顾自、法,轻拒贤善为性;能障碍惭,生长恶行为业。谓于自、法无所顾者,轻拒贤善,不耻过恶,障惭生长,诸恶行故。
什么是无惭? 就是不顾及自己的身份和应守的规矩,轻视、拒绝贤良和善行,这是它的本性。 它的作用是阻碍惭愧心的产生,助长恶行的发展。 意思是说,对于自己的身份和该守的规矩毫不在意,轻视并拒绝贤德与善行,对自己的过错和恶行不感到羞耻,这样就阻碍了惭愧心的生起,导致各种恶行不断滋长。
云何无愧?不顾世间,崇重暴恶为性;能障碍愧,生长恶行为业。谓于世间无所顾者,崇重暴恶,不耻过罪,障愧生长,诸恶行故。
什么是没有羞耻心呢? 就是不顾及世人的看法,推崇、看重暴力和恶行作为本性; 它能够阻碍羞耻心的产生,助长恶行作为作用。
意思是说,对于世间的评价毫不在乎, 推崇暴力、看重恶行,不觉得过错和罪恶是可耻的, 这样就阻碍了羞耻心的产生,助长了各种恶行。
不耻过恶,是二通相;故诸圣教,假说为体。
不把过错和恶行当作羞耻,这是这两种情况的共同特点;所以各种圣人的教导,都暂且把它们说成是根本性质。
若执不耻为二别相,则应此二体无差别。由斯二法应不俱生,非受、想等有此义故;若待自、他,立二别者,应非实有,便违圣教;若许此二实而别起,复违论说俱遍恶心。
如果坚持认为“不耻”和“为二”是两种不同的状态,那么这两种状态在本质上就应该没有区别。 这样一来,这两种状态就不应该同时出现,因为感受、想法等等并没有这样的特性。 如果认为这两种状态的区别取决于自身或外境,那么它们就不是真实存在的,这就违背了圣人的教导。 如果承认这两种状态是真实存在且各自生起的,那又违背了论典所说的“它们都普遍存在于不善心之中”的观点。
不善心时,随缘何境,皆有轻拒善及崇重恶义故,此二法俱遍恶心,所缘不异,无别起失。
当心里起了恶念的时候,不管面对什么境界,都会产生轻视排斥善法、推崇重视恶行的想法。这两种心态会同时遍布整个恶念之中,它们所针对的对象是一样的,所以不会分别生起。
然诸圣教说不顾自、他者,自、法名自,世间名他。或即此中拒善、崇恶,于己益损,名自、他故。而论说为贪等分者,是彼等流,非即彼性。
但是各种圣贤的教导里说的"不顾自己和他人",这里的"自己"指的是自己的身心和执着的事物,"他人"指的是世间其他人。或者也可以理解为:拒绝行善、推崇作恶,对自己有利就做、对自己不利就不做,这就是所谓的"只顾自己不顾他人"。而有些论述说这是贪欲等烦恼的表现,其实这些行为是贪欲等烦恼的同类产物,并不是贪欲等烦恼本身。
云何掉举?令心于境不寂静为性;能障行舍、奢摩他为业。
什么是掉举?就是让心在面对外境时无法保持平静的状态;它会阻碍修行者保持平等心、妨碍修习禅定。
有义:掉举贪一分摄,论唯说此是贪分故,此由忆昔乐事生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掉举属于贪心的一部分,因为论典中只说到这是贪心的成分,这是由于回忆过去快乐的事情而产生的。
有义:掉举非唯贪摄,论说掉举遍染心故,又掉举相谓不寂静,说是烦恼共相摄故,掉举离此无别相故。虽依一切烦恼假立,而贪位增,说为贪分。
有一种观点认为:掉举这种烦恼,并不只是属于贪心这一种烦恼。因为佛经论典里说,掉举是普遍存在于所有染污心当中的。而且,掉举的表现就是内心不安静、不平静,佛经里说这是所有烦恼共同具有的一种状态。掉举离开了这种不安静的状态,就没有其他特别的表现了。所以说,掉举虽然是依据所有烦恼的共性而假立的一个名字,但在贪心特别强的时候,它的表现也最明显,所以通常把它归在贪心这一类烦恼里。
有义:掉举别有自性,遍诸染心,如不信等,非说他分,体便非实,勿不信等亦假有故。而论说为世俗有者,如睡眠等,随他相说。掉举别相,谓即嚣动,令俱生法,不寂静故。若离烦恼无别此相,不应别说障奢摩他,故不寂静非此别相。
有一种观点认为:掉举有它独特的性质,它普遍存在于所有染污心中,就像不信心所那样,不能因为它是其他心所的一部分,就说它不是真实存在的。否则岂不是连不信心所等也要被说成是假有的了?而《瑜伽师地论》说它是世俗有的,就像睡眠等心所一样,是随顺其他心所的相状而假立的。掉举的特有相状,就是内心躁动不安,使与它同时生起的其他心法不得安宁。如果离开其他烦恼心所,并没有独立的掉举相状,那就不应该特别指出它能障碍止修。所以内心不寂静并不是掉举独有的相状。
云何惛沈?令心于境,无堪任为性;能障轻安、毘钵舍那为业。
什么是昏沉?就是让心在面对境界时,失去清晰觉察的能力;它的作用是障碍轻安宁静的状态,阻碍如实观照的智慧。
有义:惛沈痴一分摄,论唯说此是痴分故,惛昧沉重是痴相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昏沉属于愚痴的一部分,因为论典中明确说这是愚痴的组成部分,那种昏昧沉重的状态正是愚痴的表现特征。
有义:惛沈非但痴摄,谓无堪任是惛沈相,一切烦恼皆无堪任,离此无别惛沈相故。虽依一切烦恼假立,而痴相增,但说痴分。
有一种观点认为:昏沉并不仅仅属于愚痴的范畴。所谓缺乏觉照力是昏沉的表现,而一切烦恼本质上都缺乏觉照力,除了这个特征之外并没有独立的昏沉相状。虽然昏沉是依托一切烦恼假名安立的,但由于其愚痴特性更为显著,所以只说它是愚痴的一部分。
有义:惛沈别有自性,虽名痴分而是等流,如不信等,非即痴摄。随他相说名世俗有,如睡眠等,是实有性。惛沈别相,谓即瞢重,令俱生法,无堪任故。若离烦恼无别惛沈相,不应别说障毘钵舍那故。无堪任非此别相,此与痴相有差别者,谓痴于境,迷暗为相,正障无痴,而非瞢重,惛沈于境瞢重为相,正障轻安而非迷暗。
有一种观点认为:昏沉有它独特的性质,虽然属于愚痴的范畴,但它是愚痴的延续,就像不信任等心理状态一样,并不直接等同于愚痴本身。根据它的表现特征可以称之为世俗意义上的存在,如同睡眠等现象,但实际上它是真实存在的心理状态。昏沉的独特表现,就是那种昏昧沉重的感受,使得与之相伴的心理活动失去活力。
如果离开烦恼就没有独立的昏沉状态,那就不应该特别指出它阻碍观修智慧了。缺乏活力并非昏沉的独有特征,它与愚痴的区别在于:愚痴是对境界迷惑不清为其特征,直接障碍明辨的智慧,但不一定表现为昏沉沉重;而昏沉则是对境界产生昏昧沉重的感受,直接障碍轻安宁静,而不是迷乱不清。
云何不信?于实、德、能不忍乐欲,心秽为性;能障净信,惰依为业。谓不信者多懈怠故。
什么是“不信”?就是对真实、功德、能力不愿接受、不愿追求,内心污浊是其本质;它能够障碍清净的信心,以懈怠为表现。就是说,不相信的人多数会变得懒惰懈怠。
不信三相,翻信应知。然诸染法,各有别相,唯此不信,自相浑浊,复能浑浊余心、心所,如极秽物,自秽、秽他,是故说此心秽为性。由不信故,于实、德、能不忍乐欲,非别有性,若于余事,邪忍乐欲,是此因果,非此自性。
不信这种心理状态,其体相与作用应当从反面来理解。一切烦恼染污法各有其特征,唯独这个不信,本身状态混浊不清,还能染污其他的心王和心所,就像极其污秽的东西,既弄脏自己又污染他物,所以说它的本质就是心灵污秽。由于不信的缘故,对于真实的真理、清净的功德、善法的能力,内心不愿接受也不愿追求,并非另有什么实体。如果在其他事情上产生错误的接受和追求,这是不信导致的结果,而不是不信本身的体性。
云何懈怠?于善、恶品修、断事中,懒惰为性;能障精进,增染为业。谓懈怠者,滋长染故。于诸染事而策勤者,亦名懈怠,退善法故。于无记事而策勤者,于诸善品无进、退故,是欲、胜解,非别有性。如于无记,忍可乐欲,非净、非染,无信不信。
什么是懈怠?就是对善法的修习和对恶法的断除,表现出懒惰的品性;这种懒惰会障碍精进,助长染污。也就是说,懈怠的人会滋长染污。对于那些执着于染污之事却还很勤快的人,这也叫做懈怠,因为他们退失了善法。对于那些无关善恶之事很勤快的人,因为对善法既无增进也无退失,这属于欲望和决意的范畴,并不是另外有一种懈怠的体性。就像对无关善恶之事,虽然能够忍受和乐在其中,但这既不是清净也不是染污,既没有信也没有不信。
云何放逸?于染、净品,不能防、修,纵荡为性;障不放逸,增恶损善所依为业。谓由懈怠及贪、瞋、痴,不能防修染净品法,总名放逸,非别有体。虽慢、疑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势用微劣,障三善根、遍策法故。推究此相,如不放逸。
什么是放逸?就是对染污和清净的事物,不能防护也不能修习,放纵散乱是它的本性;障碍不放逸,增长恶法损害善法所依托的就是它的作用。就是说由于懈怠以及贪、嗔、痴,不能防护染污法、不能修习清净法,总体就叫做放逸,并不是另外有一个实体。虽然傲慢、疑惑等也有这种功能,但比起这四种(懈怠、贪、嗔、痴),它们的作用比较微弱,因为(这四种)障碍三种善根、普遍阻碍精进修法的缘故。要推究放逸的具体表现,可以从不放逸的反面来理解。
云何失念?于诸所缘,不能明记为性;能障正念、散乱所依为业。谓失念者,心散乱故。
什么是失念?就是对所观察的境界,不能清楚记忆作为本性;能够障碍正念、成为散乱的依止作为作用。就是说失念的人,内心会散乱的缘故。
有义:失念念一分摄,说是烦恼相应念故。
有人认为:忘失正念属于念心所的一部分,因为经论中说这是与烦恼相应的念。
有义:失念痴一分摄,《瑜伽》说此是痴分故,痴令念失,故名失念。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失念是属于痴心所的一部分,《瑜伽师地论》中说这是痴心的分位作用,因为痴迷会使正念丢失,所以称为失念。
有义:失念俱一分摄,由前二文影略说故,论复说此遍染心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失念是与一分烦恼相应的心所,因为前文通过明说与暗示两种方式已经说明过这个道理,而且《瑜伽师地论》中又明确指出这种心所普遍存在于一切染污心中。
云何散乱?于诸所缘,令心流荡为性;能障正定,恶慧所依为业。谓散乱者发恶慧故。
什么是散乱?就是对各种所观察的对象,让心意像水波一样飘荡不停,这是它的本质;能够障碍修行人进入真正的禅定,成为错误认知产生的土壤,这是它的作用。就是说内心散乱的人,会产生各种错误的见解。
有义:散乱痴一分摄,《瑜伽》说此是痴分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散乱心属于愚痴的一部分,《瑜伽师地论》说这是愚痴的组成部分。
有义:散乱贪、瞋、痴摄,《集论》等说是三分故,说痴分者,遍染心故,谓贪、瞋、痴令心流荡,胜余法故,说为散乱。
有一种观点认为:散乱心属于贪、嗔、痴的范畴,《集论》等经典指出这是三种烦恼分位。之所以说属于痴的分位,是因为愚痴普遍存在于所有染污心中。具体而言,贪欲、嗔怒、愚痴这三种烦恼能使心念流动飘荡,其作用远超其他烦恼法,所以称为散乱。
有义:散乱别有自体,说三分者是彼等流,如无惭等,非即彼摄,随他相说名世俗有。散乱别相,谓即躁扰,令俱生法皆流荡故。若离彼三,无别自体,不应别说障三摩地。掉举、散乱二用何别?彼令易解,此令易缘,虽一刹那,解、缘无易,而于相续有易义故。染污心时,由掉乱力,常应念念易解、易缘,或由念等力所制伏,如系猨猴有暂时住,故掉与乱,俱遍染心。
有一种观点认为:散乱心所有其独立的自体。经论中说散乱属于识的第三分(了别境识)所流出的活动,就像无惭等心所一样,并非直接等同于识本身,只是随顺世俗认知而假名为存在。散乱的独特表现,就是内心躁动不安,使得与之俱起的各种心理活动都处于动荡不定的状态。如果离开识的三种基本功能(见分、相分、自证分),散乱并没有独立的自体,那么经论就不应该特别指出它会障碍禅定。
有人问:掉举和散乱这两种心所的作用有何区别?答案是:掉举让人对同一对象产生不同的理解,散乱则让人把注意力转向不同对象。虽然在极短的刹那瞬间,理解和缘取的对象看似没有改变,但在连续的心念过程中,确实存在变化的可能。当心处于染污状态时,由于掉举和散乱的力量,实际上每一念都可能在变换理解方式和所缘对象。有时因为正念等力量的控制,
云何不正知?于所观境,谬解为性;能障正知、毁犯为业。谓不正知者,多所毁犯故。
什么是不正知?就是对所观察的境界产生错误理解,这是它的本性;能够障碍正确认知、导致行为过失,这是它的作用。就是说具有不正知的人,往往会做出许多违背正理的行为。
有义:不正知慧一分摄,说是烦恼相应慧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不正知属于智慧的一部分,因为它是与烦恼相应的智慧。
有义:不正知痴一分摄,《瑜伽》说此是痴分故,令知不正,名不正知。
有人认为:不正知属于愚痴的一部分,《瑜伽师地论》说这是愚痴的范畴,因为它使认知产生偏差,所以称为不正知。
有义:不正知俱一分摄,由前二文,影略说故,论复说此遍染心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不正知属于一部分烦恼所摄,因为前面两段文字已经隐含地说明了这一点,而且论中又说这种烦恼普遍存在于染污心中。
「与」、「并」、「及」言显随烦恼非唯二十,《杂事》等说贪等多种随烦恼故。
“與”、“并”、“及”这些词语表明随烦恼并不只有二十种,因为《杂事》等经论中说到贪欲等多种随烦恼的存在。
随烦恼名,亦摄烦恼,是前烦恼等流性故;烦恼同类余染污法,但名随烦恼,非烦恼摄故。
这些随烦恼的名称,其实也包含了烦恼的本质,因为它们是前面那些根本烦恼的同类延续;与烦恼同属一类的其他染污法,只叫做随烦恼,但并不属于根本烦恼的范畴。
唯说二十随烦恼者,谓非烦恼,唯染、麁故;此余染法,或此分位,或此等流,皆此所摄。随其类别,如理应知。
二十种随烦恼之所以特别列出,是因为它们虽非根本烦恼,但具有染污性且性质粗重;其余染污法门,或是这些随烦恼的特定表现形态,或是它们的延续流变,都归属于这个范畴。应当根据具体类别,如实地理解这些道理。
如是二十随烦恼中,小十、大三,定是假有;无惭、无愧、不信、懈怠定是实有;教、理成故。掉举、惛沈、散乱三种,有义是假,有义是实。所引理、教,如前应知。
在这二十种随烦恼中,小随烦恼十种和大随烦恼三种,必定是假名安立的存在;而无惭、无愧、不信、懈怠这四种,则必定是真实存在的——这是经教和理论共同证明的。至于掉举、昏沉、散乱这三种,有的观点认为是假有,有的观点则主张实有。所引证的经教与理论依据,应当参照前文所述来理解。
二十皆通俱生、分别,随二烦恼势力起故。
这二十种烦恼无论是与生俱来的还是后天分别产生的,都会随着这两种烦恼的力量而生起。
此二十中,小十,展转定不俱起。互相违故,行相麁猛,各为主故。
这二十种烦恼心中,十种小随烦恼,必定不会同时生起。因为它们彼此矛盾对立,表现粗重猛烈,各自占据主导地位。
中二,一切不善心俱,随应皆得小、大俱起。论说:大八遍诸染心。展转小、中,皆容俱起。
其次,一切与不善心同时生起的心所,根据具体情况,都可以与大随烦恼、中随烦恼一同生起。论典中说:八种大随烦恼普遍存在于一切染污心中。它们与中随烦恼、小随烦恼辗转相生,都可以同时现起。
有处说:六遍染心者,惛、掉增时,不俱起故。有处但说:五遍染者,以惛、掉等违唯善故。
有些经典说六种普遍染污心所,是因为昏沉和掉举在增长时不会同时生起。有些经典只说五种普遍染污心所,是因为昏沉、掉举等只与善法相违。
此唯染故,非第八俱。第七识中唯有大八,取舍差别,如上应知。第六识俱容有一切。小十麁猛,五识中无。中、大相通,五识容有。
这种染污心所只与第七识相应,不与第八识同时生起。第七识中只存在八种大随烦恼,具体哪些存在、哪些不存在的差别,应当参照前文所述来理解。
与第六意识相应的心所可以包含所有种类。十种小随烦恼因为性质粗重猛烈,不会在五识中出现。而中随烦恼和大随烦恼这两类,在五识中则有可能存在。
由斯中、大五受相应。
由此,意识与五种感受相应。
有义:小十除三,忿等唯喜、忧、舍三受相应。谄、诳、憍三,四俱,除苦。
有一种观点认为:十种小随烦恼中,除去谄、诳、骄三者外,忿恨等七种只与喜、忧、舍三种感受相应。而谄曲、欺诈、骄慢这三种烦恼,则与四种感受(喜、忧、苦、舍)相应,仅除去苦受。
有义:忿等四俱,除乐;谄、诳、憍三,五受俱起。意有苦受,前已说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忿怒等四种烦恼(忿、恨、恼、嫉)可以与除快乐之外的其他感受同时生起;而谄媚、欺诈、骄慢这三种烦恼,则能与五种感受全部相应生起。因为意识能够感受苦痛,这在前面已经说明过了。
此受俱相,如烦恼说。
这种感受伴随的现象,就和烦恼的情形是一样的。
实义如是,若随麁相,忿、恨、恼、嫉、害忧、舍俱;覆、悭喜、舍;余三增乐。中、大随麁,亦如实义。
如果按照表面的现象来看:忿怒、怨恨、烦恼、嫉妒、伤害这五种状态,是与忧愁、平静共同存在的;掩盖过错、吝啬这两种状态,是与喜悦、平静共同存在的;其余三种状态(指谄媚、骄慢、疑惑)则更多与快乐相应。中等和严重的烦恼现象,也符合这个道理。
如是二十,与别境五,皆容俱起,不相违故。
像这二十种心所,与五种别境心所,都能够同时生起,因为它们之间互不冲突。
染念、染慧,虽非念、慧俱,而痴分者,亦得相应故。念亦缘现、曾习类境。忿亦得缘刹那过去,故忿与念,亦得相应。染定起时,心亦躁扰,故乱与定相应无失。
染污的念头和染污的智慧,虽然不一定与正念、智慧同时生起,但由于它们都属于愚痴的范畴,所以能够相互伴随。念也能攀缘现在和过去熟悉的同类境界。愤怒同样能缘取刹那生灭的过往境相,因此愤怒与念也能够相应生起。当染污的定境现前时,内心同样会陷入躁动纷扰,所以散乱与禅定相互并存并不矛盾。
中二、大八十烦恼俱。
九十八种根本烦恼同时生起
小十定非见、疑俱起。此相麁动,彼审细故。忿等五法,容慢、痴俱,非贪、恚并,是瞋分故。悭痴、慢俱,非贪、瞋并,是贪分故。憍唯痴俱,与慢解别,是贪分故。覆、诳与谄,贪、痴、慢俱。行相无违,贪、痴分故。
这十种小随烦恼肯定不能与怀疑和恶见同时生起。因为这些烦恼相状粗猛躁动,而怀疑和恶见的行相却审察细微。忿恨等五种烦恼,有时能与傲慢、愚痴共同生起,但不能与贪欲、嗔恚并存,因为它们本身就是嗔恚的分支。吝啬可与愚痴、傲慢共同生起,却不能与贪欲、嗔恚并存,因为它本是贪欲的分支。骄纵只与愚痴共同生起,虽然与傲慢表现不同,实则也是贪欲的分支。隐藏过失、欺诈他人与谄媚曲顺,可与贪欲、愚痴、傲慢共同生起,因为这些行相互不冲突,同属贪欲与愚痴的分支。
小七、中二,唯不善摄。小三、大八,亦通无记。
第七识和中间两个烦恼,只属于不善的范畴。小随烦恼三种和大随烦恼八种,也兼通无记的状态。
小七、中二,唯欲界摄。诳、谄欲、色,余通三界。
小的七种烦恼、中等的两种烦恼,只在欲界出现。欺骗和谄媚存在于欲界和色界,其余烦恼则遍及欲界、色界和无色界。
生在下地,容起上十一。耽定于他,起憍、诳、谄故。
生活在较低境界的人,也可能生起上界的十一种烦恼。这是因为贪恋禅定境界,对他人生起骄慢、欺诳和谄曲的缘故。
若生上地,起下后十。邪见爱俱,容起彼故。小十,生上无由起下。非正润生,及谤灭故。
如果生到上界的地处,还会生起下界的十种烦恼。因为邪见和贪爱同时存在,可能引发那些烦恼。但小十烦恼,生到上界就不会生起下界的。这不是真正滋润生命的烦恼,也不是诽谤涅槃的缘故。
中二、大八,下亦缘上。上缘贪等,相应起故。
初二识和第八识,也能攀缘上方的境界。上方境界中的贪欲等烦恼,会随着相应的意识活动生起。
有义:小十,下不缘上。行相麁近,不远取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前五识只能认识与其相应的事物,不能认识更高层次的对象。这是因为前五识的认识方式粗浅直接,无法把握深远的境界。
有义:嫉等亦得缘上。于胜地法,生嫉等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嫉妒等烦恼也能缘于上界。因为会对更高境界的殊胜法产生嫉妒等情绪。
大八谄、诳,上亦缘下。下缘慢等,相应起故。梵于释子,起谄、诳故。憍不缘下,非所恃故。
八大烦恼中的谄媚和欺诈,上等烦恼也能攀缘下等烦恼。下等烦恼攀缘傲慢等心所,因为它们是相互配合生起的。比如梵天对释迦族人也曾生起谄媚和欺诈。但骄傲不会攀缘下等烦恼,因为下等境界不值得作为倚仗的资本。
二十皆非学、无学摄。此但是染,彼唯净故。
这二十种心所都不属于有学和无学的范畴。因为它们只是染污的,而有学无学的心所是清净的。
后十,唯通见、修所断,与二烦恼相应起故。见所断者,随迷谛相,或总、或别,烦恼俱生,故随所应,皆通四谛。迷谛亲疎等,皆如烦恼说。
这十种烦恼,只通见于见道位和修道位所断除的烦恼,因为它们与根本烦恼共同生起。属于见道位所断的,随着对四谛真理的迷执相状,或者总体迷执,或者分别迷执,与烦恼共同生起,所以随着相应的情形,都通于苦集灭道四谛。对于迷执四谛的亲疏程度等问题,都如同根本烦恼所述。
前十,有义:唯修所断,缘麁事境,任运生故。有义:亦通见、修所断。依二烦恼势力起故。缘他见等,生忿等故。见所断者,随所应缘,总、别惑力,皆通四谛。此中有义:忿等但缘迷谛惑生,非亲迷谛。行相麁浅,不深取故。有义:嫉等亦亲迷谛,于灭、道等生嫉等故。
关于小随烦恼,第一种观点认为:它们只属于修行所断的烦恼,因为这类烦恼缘取粗显的事相境界,是自然而然产生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它们也同时属于见道所断和修行所断。因为这类烦恼是依托分别起与俱生起二类烦恼的力量生起的,比如缘着他人的见解等会产生忿恨等情绪。其中属于见道所断的部分,随着相应的缘境,无论是总体缘取四谛真理,还是分别缘取个别事相,都由惑业力量驱使,且遍及苦集灭道四谛。对此又有两种见解:一种认为忿恨等烦恼只是间接缘取对四谛的迷惑而生起,并非直接迷惑于四谛真理,因为它们的活动相状粗显浅薄,不能深入执取真理;另一种则认为嫉妒等烦恼也能直接迷惑于四谛,例如会对涅槃解脱的灭谛、修行方法的道谛产生嫉妒等心
然忿等十,但缘有事,要托本质,方得生故。缘有漏等,准上应知。
然而忿怒等十种烦恼心所,只能攀缘实际存在的事物,必须依托外境的本质,才能生起。至于这些烦恼是缘于有漏境界还是无漏境界,可以参照前文所述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