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卷第八
护法等菩萨造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如是四缘,依十五处,义差别故,立为十因。云何此依十五处立?
根据这四种缘,对应十五种具体情况,意义各有不同,所以建立了十种因。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这十因正是依据十五种具体情况而建立的。
一、语依处:谓法名、想所起语性,即依此处立随说因。谓依此语随见、闻等,说诸义故。此即能说为所说因;有论说此是名、想、见,由如名字取相,执着随起说故,若依彼说便显此因是语依处。
语言表达的基础:是指概念名称、思维认知所产生的语言特性,正是基于这个基础建立了"随说因"。意思是依靠这种语言,人们会根据所见、所闻等体验来表述各种事物道理。这就是能表达的语言成为所表达内容的依据;有论典说这是概念名称、思维认知、见解,因为就像通过名称来把握事物表象,产生执着随之引发言说,如果依照这种解释,就显示出这个因是语言所依的基础。
二、领受依处:谓所观待能、所受性,即依此处立观待因。谓观待此令彼诸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此是彼观待因。
二、领受依处:指的是我们所依赖的能力和感受的性质,就是依据这一点建立观待因。意思是说,依赖于这个条件,使得那些事物或者产生、或者持续、或者成就、或者获得,这就是它们的观待因。
三、习气依处:谓内、外种,未成熟位。即依此处,立牵引因。谓能牵引远自果故。
三、习气依处:指内外种子尚未成熟的阶段。正是依于这个基础,安立了牵引因。因为它能够牵引远在未来成熟的果报。
四、有润种子依处:谓内、外种,已成熟位。即依此处,立生起因。谓能生起近自果故。
在种子已经成熟的内因外缘中,能滋养生长的条件,就是产生结果的直接原因。因为这些条件能够直接催生相应的果报。
五、无间灭依处:谓心、心所等无间缘。六、境界依处:谓心、心所所缘缘。七、根依处:谓心、心所所依六根。八、作用依处:谓于所作业、作具、作用,即除种子余助现缘。九、士用依处:谓于所作业、作者、作用,即除种子余作现缘。十、真实见依处:谓无漏见,除引自种于无漏法能助引证。总依此六,立摄受因。谓摄受五办有漏法,具摄受六办无漏故。
五、无间灭依处:指前一刻刚灭去的心念和心理活动,它们为后念生起提供连续不断的条件。 六、境界依处:指心念和心理活动所攀缘的对象。 七、根依处:指心念和心理活动所依托的六种感官根基。 八、作用依处:指在造作事业时,所用的工具及产生的效用,即除种子外其余辅助现行缘起的条件。 九、士用依处:指在造作事业时,能作者及其运作力量,即除种子外其余促成现行缘起的条件。 十、真实见依处:指清净无漏的智慧见地,除能引生自类种子外,更能辅助证悟无漏法性。 总括这六类依处,建立“摄受因”。即前五种摄受因成就世间有漏法,六种俱全则能成就出世间无漏法。
十一、随顺依处:谓无记、染、善现种诸行,能随顺同类胜品诸法。即依此处,立引发因。谓能引起同类胜行,及能引得无为法故。
十一、随顺依处:指的是那些非善非恶、染污或清净的现行与种子活动,能够顺应并成就同类型更殊胜的法则。正是依据这个道理,安立了"引发因"。因为它能够引生同类型的殊胜行为,并能证得超越生灭的真理境界。
十二、差别功能依处:谓有为法,各于自果,有能起证差别势力。即依此处,立定、异因。谓各能生自界等果,及各能得自乘果故。
十二、差别功能依处:指的是各种现象事物,对于各自产生的结果,都具有引发和证成的不同作用力。正是依据这个道理,建立定因和异因。就是说,每个事物都能产生与自身同类的结果,也都能获得与自身修行相应的果报。
十三、和合依处:谓从领受,乃至差别功能依处,于所生、住、成、得果中,有和合力。即依此处,立同事因。谓从观待乃至定、异,皆同生等,一事业故。
所谓和合依处,指的是从领受依处到差别功能依处之间,对于所生的果、所住的果、所成的果、所得的果,具有一种和合的力量。正是依据这个道理,建立了同事因。也就是说,从观待依处到定异依处,这些因素都共同参与着事物的生起、安住等同一目标。
十四、障碍依处:谓于生、住、成、得事中,能障碍法。即依此处,立相违因。谓彼能违生等事故。
十四、障碍依处:指的是在事物产生、存在、完成、获得的过程中,能够起阻碍作用的现象。正是依据这个作用点,建立了"相违因"的概念。因为那些障碍力量会阻碍事物生起等进程。
十五、不障碍依处:谓于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碍法。即依此处,立不相违因。谓彼不违生等事故。
十五、不障碍依处:是指在事物产生、存在、形成、获得的过程中,不起阻碍作用的条件。正是依据这种不起障碍的作用,建立了"不相违因"的概念。因为这种条件不会妨碍事物生起、存续等过程的缘故。
如是十因,二因所摄:一、能生;二、方便。〈菩萨地〉说:「牵引种子、生起种子,名能生因;所余诸因,方便因摄。」
这些十种因,可以归为两类:一是能生因,二是方便因。《菩萨地》中这样讲:“牵引种子和生起种子,称为能生因;其余的各种因,都属于方便因的范围。”
此说牵引、生起、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中,诸因缘种未成熟位,名牵引种;已成熟位名生起种。彼六因中,诸因缘种,皆摄在此二位中故。虽有现起是能生因,如四因中生自种者,而多间断,此略不说。或亲办果亦立种名,如说现行谷、麦等种。
这个说法在牵引、生起、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这六因当中,那些因缘种子尚未成熟的阶段,称为“牵引种”;已经成熟的阶段则称为“生起种”。因为那六因当中所有的因缘种子,都包含在这两个阶段里。虽然有些现行现象也能作为产生的因,就像四缘中能够生起自类种子的情况,但这些作用多有间断,所以这里就简略不提了。有时候直接产生果报的现行法也可以称为种子,就像我们日常说的现行谷物、麦子等种子那样。
所余因谓初、二、五、九,及六因中非因缘法,皆是生、熟因缘种余,故总说为方便因摄。
除了最初、第二、第五、第九这几种因,以及六因中不属于直接生起因缘的部分,这些都是促使事物生长成熟的间接条件,所以总体上都可以归入辅助因的范畴。
非此二种,唯属彼二因;余四因中,有因缘种故。非唯彼八,名所余因,彼二因亦有非因缘种故。
并非只有这两种情况才属于那两种原因;其余四种原因中,也存在属于因缘的种子。也不仅仅那八种情形称为其他原因,那两种原因里同样存在不属于因缘的种子。
有寻等地,说生起因,是能生因,余方便摄。
在寻思观察等修行阶段,所说的生起因,是指能够产生结果的直接原因,其他助缘则属于辅助方法的范畴。
此文意说:六因中现种是因缘者皆名生起因;能亲生起自类果故。此所余因,皆方便摄。
这段文字的意思是:在六种因当中,能够直接显现种子并作为因缘的,都称为生起因;因为它们能亲自生起与自己同类的果报。至于其他各种因,都属于辅助性质的方便条件。
非此生起,唯属彼因,余五因中,有因缘故。非唯彼九,名所余因,彼生起因中,有非因缘故。
并非只有生起因才能产生事物,其他五种因中也可能存在因缘关系。并非只有那九种才称为其他因,因为在生起因中,也包含着非因缘的部分。
或〈菩萨地〉所说「牵引、生起种子」,即彼二因;「所余诸因」即彼余八。
或者像《菩萨地》中所说的“牵引种子、生起种子”,就是前面提到的两种因;“其余各种因”就是指其他的八种因。
虽二因内,有非能生因,而因缘种胜,显故偏说;虽余因内,有非方便因,而增上者多,显故偏说。
虽然在其他两种因中,也存在着不能直接产生结果的情况,但由于因缘种子的力量最为殊胜,所以特别强调它;虽然其他因中,也有不属于辅助条件的情形,但增上缘的作用最为普遍,所以特别提出来说明。
有寻等地说:「生起因是能生因;余方便」者,「生起」即是彼生起因;「余因」应知即彼余九。
在《有寻等地》中说:“生起之因即是能生之因;其余方便之因”,这里的“生起”就是指那能令事物生起的直接原因;“其余诸因”应当理解为另外九种辅助缘起的条件。
虽生起中有非因缘种,而去果近,亲显故偏说;虽牵引中亦有因缘种,而去果远,亲隐故不说。余方便摄,准上应知。
虽然生起因里也包含非因缘种子,但由于它距离结果最近,作用直接明显,所以特别加以说明;虽然牵引因里也存在因缘种子,但由于它距离结果较远,作用间接隐微,所以不作讨论。其余各种因的归属关系,按照上述原则类推便可明了。
所说四缘,依何处立?复如何摄十因、二因?
这四种缘是根据什么道理建立的?它们又是如何包含十种因和两种因的?
论说因缘,依种子立;依无间灭,立等无间;依境界,立所缘;依所余,立增上。
论中说到因缘,是根据种子来建立的;根据前念识的连续灭去,建立等无间缘;根据所认识的对象,建立所缘缘;根据其余的条件,建立增上缘。
此中种子,即是三、四、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六依处中因缘种摄;虽现四处,亦有因缘,而多间断,此略不说。或彼亦能亲办自果,如外麦等,亦立种名。或种子言,唯属第四,亲、疎、隐、显,取舍如前。
这里所说的种子,就属于三、四、十一、十二、十三、十五这六种依处中所包含的因缘种子。虽然在其他四种依处中也可能存在因缘关系,但大多时断时续,这里就简要略过不说了。或者那些也能直接产生自身果报的事物,就像外面的麦种等,也可以确立为种子这个名称。又或者“种子”这个说法,只专指第四种依处,至于直接间接、明显隐晦的区分,取舍的标准和前面说的一样。
言无间灭、境界处者,应知总显二缘依处,非唯五、六,余依处中,亦有中间二缘义故。或唯五、六,余处虽有,而少、隐故,略不说之。
所谓“无间灭识”和“境界处”,应当理解为总体显示了两种缘(等无间缘、所缘缘)的依存之处,并非仅限於前五识和第六意识,因为在其他识的依存处中,也存在着这两种缘的含义。或者也可以说主要针对前五识和第六意识,其他识的依存处虽然也有这两种缘,但因作用较微弱、隐晦,所以简略不予详述。
论说因缘,能生因摄;增上缘性,即方便因;中间二缘,摄受因摄。虽方便内具后三缘,而增上多,故此偏说;余因亦有中间二缘,然摄受中,显故偏说。初能生摄,进退如前。
能够产生结果的原因,属于能生因的范围;具有助缘作用的,就是方便因;中间所说的等无间缘与所缘缘这两种缘,则归属于摄受因的范围。虽然在方便因里其实包含了后面三种缘,但由于增上缘的作用更为显著,所以这里特别强调它;其他原因里也存在着等无间缘和所缘缘,不过在摄受因中,这两种缘表现得特别明显,所以单独提出来说明。至于最初的能生因所包含的内容,其深入探讨如同前面已经讲述的那样。
所说因、缘,必应有果。此果有几?依何处得?
形成事物的各种条件和原因,必然会带来相应的结果。这些结果可以分为几类?又是通过什么途径产生的呢?
果有五种:一者异熟,谓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续异熟生无记;二者等流,谓习善等所引同类,或似先业,后果随转;三者离系,谓无漏道断障所证善无为法;四者士用,谓诸作者,假诸作具,所办事业;五者增上,谓除前四,余所得果。
结果有五种类型:
第一种是异熟果,指的是由有漏的善行和不善行为所招感,在自身生命相续中产生的无记性果报。
第二种是等流果,指通过持续修习善行等所引生的同类果报,或是与先前业行相似,后续果报随之显现。
第三种是离系果,即通过无漏的修行断除障碍后所证得的善性无为法。
第四种是士用果,好比人们借助各种工具所成就的事业成果。
第五种是增上果,指的是除了前面四种之外,其余所有获得的果报。
《瑜伽》等说:习气依处,得异熟果;随顺依处,得等流果;真见依处,得离系果;士用依处,得士用果;所余依处,得增上果。
《瑜伽师地论》等经典中说:习气依处,能够获得异熟果报;随顺依处,能够获得等流果报;真见依处,能够获得脱离束缚的果报;士用依处,能够获得人事造作的果报;其余依处,则能够获得增上助缘的果报。
习气处言,显诸依处感异熟果一切功能;随顺处言,显诸依处引等流果一切功能;真见处言,显诸依处证离系果一切功能;士用处言,显诸依处招士用果一切功能;所余处言,显诸依处得增上果一切功能。不尔,便应太宽、太狭。
习气处这一说法,揭示的是各种因缘条件中能够感召异熟果报的全部功能;随顺处这一说法,揭示的是各种因缘条件中能够引生等流果报的全部功能;真见处这一说法,揭示的是各种因缘条件中能够证得解脱果报的全部功能;士用处这一说法,揭示的是各种因缘条件中能够招感士用果报的全部功能;其余处这一说法,揭示的是各种因缘条件中获得增上果报的全部功能。如果不是这样界定,那么这些概念的范围就会显得过于宽泛或者过于狭隘了。
或习气者,唯属第三,虽异熟因余处亦有,此处亦有非异熟因;而异熟因,去果相远,习气亦尔,故此偏说。随顺唯属第十一处,虽等流果余处亦得,此处亦得非等流果;而此因招胜行相显,随顺亦尔,故偏说之。真见处言,唯诠第十,虽证离系余处亦能,此处亦能得非离系;而此证离系,相显故偏说。士用处言,唯诠第九,虽士用果余处亦招,此处亦能招增上等;而名相显,是故偏说。所余唯属余十一处,虽十一处亦得余果,招增上果余处亦能;而此十一多招增上,余已显余,故此偏说。
所谓习气,只属于第三处(等流习气),虽然异熟因在其他地方也有,这里也有非异熟因;但异熟因距离结果较远,习气也是如此,所以这里特别说明。随顺只属于第十一处(有润种子),虽然等流果在其他处也能获得,这里也能获得非等流果;但此因招感殊胜行为的相状明显,随顺也是如此,所以特别指出。真见处这个说法,只指第十处(见道),虽然证得离系果在其他处也能实现,这里也能证得非离系果;但此处证得离系果的相状明显,所以特别说明。士用处这个说法,只指第九处(修道),虽然士用果在其他处也能招感,这里也能招感增上果等;但因名称相状明显,所以特别指出。其余部分只属于其他十一处,虽然这十一处也能获得其他果报,招感增上果在其他处也能实现;但这十一处多招增上果,其他果报已在别处说明,因此这里特别强调这一点。
如是即说此五果中:若异熟果,牵引、生起、定异、同事、不相违因,增上缘得;若等流果,牵引、生起、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因,初、后缘得;若离系果,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因,增上缘得;若士用果,有义:观待、摄受、同事、不相违因,增上缘得,有义:观待、牵引、生起、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因,除所缘缘,余三缘得;若增上果,十因、四缘一切容得。
这样说来,在这五种果报中: 如果是异熟果,可以通过牵引、生起、定异、同事、不相违这几种因,以及增上缘而获得; 如果是等流果,可以通过牵引、生起、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这几种因,以及最初的因缘和后来的缘而获得; 如果是离系果,可以通过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这几种因,以及增上缘而获得; 如果是士用果,有一种观点认为:通过观待、摄受、同事、不相违这几种因,以及增上缘而获得;另一种观点认为:通过观待、牵引、生起、摄受、引发、定异、同事、不相违这几种因,除了所缘缘之外,其他三种缘都能获得; 如果是增上果,那么十种因和四种缘都有可能获得。
傍论已了,应辩正论。
之前的讨论已经结束,现在应当开始阐述核心要义。
本识中种,容作三缘,生现分别,除等无间。谓各亲种,是彼因缘;为所缘缘,于能缘者;若种于彼,有能助力,或不障碍,是增上缘。
在根本识的种子中,能够具备三种缘的作用,生起现行的分别活动,除了等无间缘。具体来说:每个现行的亲因种子,是它的因缘;作为所缘的对象,对于能缘的心识而言;如果种子对现行产生助益的力量,或者没有形成障碍,这就是增上缘。
生净现行,应知亦尔。
清净的显现生起,也应当这样理解。
现起分别,展转相望,容作三缘,无因缘故。
这些显现的分别作用,在相互影响的关系中,可以具备三种缘的作用,但唯独不具备因缘的作用。
谓有情类自、他,展转容作二缘,除等无间。
各类众生之间,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都能够互相成为两种缘起条件,除了等无间缘。
自八识聚,展转相望,定有增上缘,必无等无间。所缘缘义,或无或有:八于七有;七于八无。余七非八所仗质故。第七于六五无一有,余六于彼一切皆无。第六于五无,余五于彼有。五识唯托第八相故。
从八个识的整体来看,它们相互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增上缘关系,但肯定没有等无间缘的作用。至于所缘缘的意义,有些识之间有,有些则没有:第八识对第七识而言是存在的;但第七识对第八识来说则不存在,因为其余七识并非第八识所依托的境相本质。第七识对前六识和前五识来说,只有对前六识存在所缘缘,对其余六识则完全不存在。第六意识对前五识不存在所缘缘,而前五识对第六意识却存在所缘缘关系,这是因为前五识必须依托第八识的相分才能产生作用。
自类前后,第六容三,余除所缘,取现境故。许五后见缘前相者,五、七前后亦有三缘。前七于八,所缘容有,能熏成彼相、见种故。
第六意识可以有三种缘(等无间缘、所缘缘、增上缘),其余前五识则除去所缘缘,因为它们只取当下现前的境界。如果允许前五识后念的见分缘取前念的相分,那么前五识与第七识在前后念关系中也可以具备三种缘。前七识对于第八识而言,作为所缘对象是可能存在的,因为前七识的熏习力量能够形成第八识的相分种子与见分种子。
同聚异体,展转相望,唯有增上。诸相应法,所仗质同,不相缘故。或依见分,说不相缘;依相分说,有相缘义。谓诸相分,互为质起,如识中种,为触等相质。不尔,无色,彼应无境故;设许变色,亦定缘种,勿见分境不同质故。
同一心识聚中的不同组成部分,彼此之间只能产生增上缘的作用。这些相应的心所法,虽然依托的本质对象相同,但并不能互相作为所缘缘。若从见分的角度来说,它们确实不能互相作为所缘缘;但若从相分的角度来说,则存在互相作为所缘缘的意义。这是指诸相分能够互为本质而生起,譬如识中的种子,可以作为触等心所之相分的依托本质。若不如此承认,在无色界的众生就应该没有所缘之境了;即使允许心识能够变现色法,也必定要缘取种子作为本质,否则就会导致见分所缘之境失去共同的本质依托。
同体相分,为见二缘;见分于彼,但有增上。
同一个识体所生起的相分,能成为见分生起的两种助缘;而见分对于相分,只具有增上的力量。
见与自证,相望亦尔。余二展转,俱作二缘。此中不依种相分说,但说现起互为缘故。
能见的认识和自我确认的认识,彼此之间也是这样看待的。其余两种认识相互影响,都可以作为彼此产生的条件。这里并不是依据潜在种子的特性来说的,只是就当下生起的认识活动互相作为条件而言。
净八识聚,自、他展转,皆有所缘,能遍缘故,唯除见分,非相所缘,相分理无能缘用故。
清净的八种识聚合,无论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都能互相作为所缘的对象,因为它们具有普遍缘取的能力。唯独见分不能作为相分的所缘对象,因为相分在本质上不具备缘取外境的功能。
既现分别缘种现生,种亦理应缘现种起,现种于种能作几缘?种必不由中二缘起,待心、心所立彼二故。现于亲种具作二缘,与非亲种但为增上。种望亲种亦具二缘,于非亲种亦但增上。
既然现行的分别活动是依靠种子而生起的现行,那么种子按理也应该要依靠现行的力量才能生起。现行与种子之间,究竟能构成几种缘起关系呢?
种子必定不能作为等无间缘和所缘缘这两种缘,因为这两种缘的建立,必须依赖心和心所的作用才能成立。
现行对于自己直接产生的种子(亲种),同时具备因缘与增上缘两种作用;而对于不直接关联的种子(非亲种),则只具有增上缘的作用。
种子与它直接引生的后续种子(亲种)之间,也同样具备因缘与增上缘两种关系;至于与其他无直接关联的种子(非亲种),则仅仅存在增上缘的作用。
依斯内识互为缘起,分别因、果,理、教皆成。所执外缘,设有无用,况违理、教,何固执为?
根据这个内在的识,它们相互作为条件而生起,分别说明因和果,无论是从道理上还是从佛陀的教法上都能够成立。你们所执着的外在条件,就算假设它有,也没有什么实际作用,更何况它既违背正理又违背圣教,为什么还要固执地坚持它呢?
虽「分别」言,总显三界心及心所,而随胜者,诸圣教中多门显示,或说为二、三、四、五等。如余论中,具广分别。2 释生死相续难
虽然“分别”这个词总体上是用来指三界中的心识和心理活动,但根据重点不同,佛教经典中会从多个角度来说明,有时分为两种、三种、四种、五种等等。就像其他论典中详细阐述的那样。
接下来解释生死轮回相续不断的难题。
虽有内识,而无外缘,由何有情生死相续?
虽然有内在的心识活动,却没有实在的外部境界作为依托,那么众生又是如何连续不断地经历生死轮回的呢?
颂曰:
偈颂说:
19由诸业习气, 二取习气俱;
前异熟既尽, 复生余异熟。
由各种行为留下的习气,与能取所取的习气共同作用; 前一世的果报结束后,又会生出新的果报。
论曰:诸业谓福、非福、不动,即有漏善、不善思业。业之眷属亦立业名,同招引、满异熟果故。
论中说道:各种业指的是福业、非福业和不动业,也就是有漏的善思业和不善思业。与业相关的种种心所活动也统称为业,因为它们共同招感牵引和圆满的异熟果报。
此虽才起,无间即灭,无义能招当异熟果,而熏本识,起自功能,即此功能,说为习气,是业气分,熏习所成,简曾现业,故名习气。
这个念头虽然刚生起,刹那间就消失了,并不能直接招感未来的果报,但却能在根本识中留下熏习的力量,由此生起潜在的功能。这种潜在功能,就称作习气。它是业力气息由熏习形成的,为了区别于已经显现的业力,所以称之为习气。
如是习气,展转相续,至成熟时,招异熟果,此显当果胜增上缘。
这些习气辗转相续,等到成熟之时,就会招感异熟果报。这正说明习气是未来果报最殊胜的增上缘。
相见、名色、心及心所、本末,彼取皆二取摄。彼所熏发,亲能生彼本识上功能,名二取习气。此显来世异熟果心,及彼相应诸因缘种。「俱」谓业种、二取种俱,是疎、亲缘,互相助义。
各种现象、名称形态、心识及心理活动、根本与枝末,这些被执着的内容都属于能取与所取的范畴。由这些执着所熏习激发,能够直接产生那些根本识体上的潜在功能,就称为能取与所取的习气。这里说明来世异熟果报的心识,以及与之相应的各种因缘种子。“俱”是指业力种子与二取种子同时存在,具有间接与直接两种缘的作用,彼此相互辅助的意义。
业招生显,故颂先说。
业力招感生命显现,所以偈颂先作说明。
「前异熟」者,谓前前生业异熟果;「余异熟」者,谓后后生业异熟果。
先前业力所感的果报,是指过去生生世世所造业力的异熟果;未来将成熟的果报,是指后续生生世世业力所形成的异熟果。
虽二取种受果无穷,而业习气受果有尽,由异熟果性别难招;等流、增上性同易感。
虽然执取能取与所取的种子会一直产生果报没有穷尽,但业力的习气所产生的果报终有完结的时候。这是因为异熟果的性质特殊难以感召,而等流果与增上果由于性质相近则容易感得。
由感余生业等种熟,前异熟果受用尽时,复别能生余异熟果。
由于前世所造的业力种子成熟,当先前异熟果报的受用穷尽时,又会另外生起新的异熟果报。
由斯生死轮转无穷,何假外缘方得相续?此颂意说:由业、二取,生死轮回皆不离识,心、心所法为彼性故。
由于这样的缘故,生死轮回循环不息,哪里需要依赖外在条件才能相续不断呢?这首偈颂要说明的是:业力和能取所取二种执着,生死轮回都离不开识的作用,因为心和心所法正是构成轮回的本质。
复次,生死相续,由诸习气。
生死轮回之所以持续不断,是因为种种习气的作用。
然诸习气总有三种:一、名言习气,谓有为法各别亲种。名言有二:一表义名言,即能诠义,音声差别;二显境名言,即能了境心、心所法。随二名言所熏成种,作有为法各别因缘。
然而各种习气总的来说有三种:
第一是名言习气,它是有为事物各自独特的直接种子。名言分为两种:一是表义名言,即能表达含义的声音差别;二是显境名言,即能认知境界的心与心所活动。随着这两种名言的熏习所形成的种子,就成为产生一切有为事物的个别因缘。
二、我执习气,谓虚妄执我、我所种。我执有二:一、俱生我执,即修所断我、我所执;二、分别我执,即见所断我、我所执。随二我执所熏成种,令有情等自、他差别。
二、自我执着的习气,指的是虚妄地执着"我"和"我所"而形成的种子。这种自我执着分为两种:一是与生俱来的本能执着,需要通过修行才能断除的对"我"和"我所"的执着;二是后天形成的分别执着,需要通过见道才能断除的对"我"和"我所"的执着。随着这两种自我执着的不断熏习所形成的种子,使得众生产生自我与他人的分别。
三、有支习气,谓招三界异熟业种。有支有二:一、有漏善,即是能招可爱果业;二、诸不善,即是能招非爱果业。随二有支所熏成种,令异熟果善、恶趣别。应知我执、有支习气,于差别果是增上缘。
三、业力种子,是指招感三界轮回果报的业力种子。业力分为两种:一是有漏的善业,即能招感可爱果报的业行;二是各种不善业,即能招感不可爱果报的业行。随着这两种业力熏习形成的种子,使得轮回果报在善道与恶道中显现差别。应当知道,自我执着和业力种子,对于产生千差万别的果报而言,是重要的助缘。
此颂所言「业习气」者,应知即是有支习气;「二取习气」,应知即是我执、名言二种习气。取我、我所及取名言而熏成故,皆说名「取」。
这个偈颂里说的“业习气”,要知道就是指有支习气;而“二取习气”,则是指我执习气和名言习气这两种。因为这些都是由执着自我、执着我所以及执着各种名相概念熏习而形成的,所以都称为“取”。
「俱」等余文,义如前释。
此外“俱”等其余文字的含义,如同前面已经解释过的。
复次,生死相续,由惑、业、苦。
生死轮回不断延续,是由迷惑、业力和痛苦这三者造成的。
发业、润生烦恼,名惑;能感后有诸业,名业;业所引生众苦,名苦。惑、业、苦种,皆名习气。前二习气,与生死苦为增上缘,助生苦故。第三习气,望生死苦能作因缘,亲生苦故。颂三习气,如应当知:惑、苦名取,能、所取故。取是着义,业不得名。
引发行为、滋养生命的烦恼,叫作惑;能够招感未来生命的各种行为,叫作业;由业力牵引产生的种种痛苦,叫作苦。惑、业、苦的种子,都称为习气。前两种习气(惑与业),对于生死之苦是增上缘,因为它们协助催生了苦果。第三种习气(苦),对于生死之苦则是因缘,因为它直接生起苦果。偈颂中说的三种习气,应当根据对应关系来理解:惑与苦称为"取",因为二者是能取与所取的关系。"取"是执着的含义,所以业不能称为取。
「俱」等余文,义如前释。
此外“俱”等其余文字的含义,如同前面已经解释过的。
此惑、业、苦,应知总摄十二有支。谓从无明乃至老死,如论广释。
这些迷惑、造业、受苦的过程,应当知道总括了十二因缘。就是从无明开始,一直到老死,如同论中所详细解释的那样。
然十二支,略摄为四:
十二种因缘,可以简要归纳为四类:
一、能引支:谓无明、行,能引识等五果种故。
能引发后续果报的因缘,指的是无明与业行,因为它们能够牵引出识等五种果报的种子。
此中无明,唯取能发正感后世善、恶业者,即彼所发,乃名为行。由此一切顺现受业,别助当业,皆非行支。
这里所说的无明,特指那些能够引发来世善业恶业的力量。由这种无明所引发的行为,才叫做"行"。因此,所有只在今生受报的业力,或是辅助来世业果的次要因素,都不能算作"行"这支缘起。
二、所引支:谓本识内亲生当来异熟果,摄识等五种,是前二支所引发故。
能引发未来果报的种子,是指在本识(阿赖耶识)中含藏着能直接生出未来异熟果报的五类种子——包括识、名色、六处、触、受。这些种子之所以称为“所引支”,是因为它们是由前两支(无明、行)所引发的潜藏势力。
此中识种,谓本识因,除后三因,余因皆是名色种摄。后之三因,如名次第,即后三种。或名色种,总摄五因,于中随胜,立余四种,六处与识,总别亦然。
这里所说的“识的种子”,是指根本识的起因,除了后面三种起因之外,其余的起因都属于“名色种子”的范畴。后面三种起因,按照名称的顺序,就是后面三种。或者说,“名色种子”总体包含了五种起因,在这其中根据各自的特长,又分别建立了其他四种。“六处”与“识”的关系,无论是从总体还是个别来看,也是同样的道理。
《集论》说识亦是能引,识中业种,名识支故;异熟识种,名色摄故。经说识支通能、所引,业种、识种,俱名识故;识是名色依,非名色摄故。识等五种由业熏发,虽实同时,而依主伴、总别、胜劣、因果相异,故诸圣教假说前后,或依当来、现起分位有次第故,说有前后。由斯识等,亦说现行;因时定无现行义故。复由此说生、引同时;润、未润时必不俱故。
《集论》中说“识”也是能够引生的力量,因为识中所含的业力种子,就称为“识支”;而感召果报的识种子,则归属于“名色”的范畴。经典中讲到“识支”兼具能引与所引的功能,业力种子和识种子,都统称为“识”。因为识是名色生起的依托,而不被名色所包含。识等五种要素由业力熏习发动,虽然本质上是同时存在的,但根据主次关系、总体与个别、强弱差异、因果表现的不同,所以圣贤的教法中权宜地安立了前后次第。或是依据未来将要显现的阶段性差别,而说它们有先后顺序。由此缘故,识等也可说为现行活动;但在因位阶段必然没有现行的意义。根据这个道理,可以说“生”与“引”是同时的;因为被润泽和未被润泽的业力,绝不可能同时存在。
三、能生支:谓爱、取、有,近生当来生、老死故。
三、能生支:指的是贪爱、执着和业力存在,这些是直接引发未来生命轮回中出生、衰老和死亡的原因。
谓缘迷内异熟果愚,发正能招后有诸业为缘,引发亲生当来生、老死位五果种已,复依迷外增上果愚,缘境界受,发起贪爱,缘爱复生欲等四取,爱、取合润,能引业种及所引因,转名为「有」,俱能近有后有果故。有处唯说业种名「有」,此能正感异熟果故。复有唯说五种名有,亲生当来识等种故。
由于迷昧内在异熟果报的愚痴,发起真正能招感未来生命的各种业力作为条件,引发直接产生来世投生、衰老、死亡等五种果报的种子。又因迷昧外在增上果报的愚痴,面对境界感受生起贪爱,由贪爱再生起欲求等四种执着。贪爱与执着共同滋润,能使引发业力的种子及其所引生的原因,转称为"有"——因为它们共同具有直接招感未来生命果报的力量。有些经典只将业力种子称为"有",因它能直接感召异熟果报。也有只将五种果报种子称为"有",因它们直接生起来世的识等果报。
四、所生支:谓生、老死,是爱、取、有近所生故。
所生支:指的是生和老死,因为它们是爱、取、有这些烦恼直接引发的果报。
谓从「中有」至「本有」中,未衰变来,皆「生支」摄,诸衰变位,总名为老;身坏命终,乃名为「死」。
从我们投胎转世的那一刻起,直到身体机能开始衰退之前,这个阶段都属于"生命形成"的过程;当身体逐渐衰老变化时,就称作"老";等到身体毁坏、生命终结之时,才称之为"死"。
老非定有,附死立支。
衰老并非必定存在,只是伴随死亡而建立的支分。
病何非支?不遍、定故。老虽不定,遍故立支,诸界、趣、生除中夭者,将终皆有衰朽行故。
病为什么不算作生命过程的一部分呢?因为它不具备普遍性和必然性。衰老虽然在不同生命形态中表现不一,但具有普遍性,所以被列为生命过程的一部分——所有三界、六道、众生(除中途夭折者外),在生命将尽时都会呈现衰败现象。
名色不遍,何故立支?
物质与精神现象并非普遍存在,为何要将其建立为十二因缘的支分?
定故立支,胎、卵、湿生者,六处未满,定有名色故。
在胎儿阶段,由于心识尚未完全形成,必定存在名色(精神与物质)的和合状态——胎生、卵生、湿生这三类众生,在眼耳鼻舌身意六根尚未发育完备时,正是如此。
又名色支,亦是遍有。有色化生,初受生位,虽具五根,而未有用,尔时未名六处支故。初生无色,虽定有意根而不明了,未名意处故;由斯论说,十二有支,一切一分,上二界有。
这个名为名色支的阶段,在三界之中都是普遍存在的。那些有物质形体的化生众生,在最初投生的时刻,虽然具备了五种感官根器,但这些根器尚未产生实际作用,因此那时还不能称为六处支。至于最初投生到无色界的众生,虽然必定具有意根,但其作用模糊不清,所以也不能称为意处支。正因如此,论典中明确指出:十二因缘的各个支分,都有一部分内容在上方的色界与无色界中存在。
爱非遍有,宁别立支?生恶趣者,不爱彼故。
爱并不是普遍存在的,为什么还要单独设立为一支呢?因为投生到恶道中的众生,并不会对恶道产生贪爱啊。
定故别立,不求无有生善趣者,定有爱故。不还润生,爱虽不起,然如彼取,定有种故。
由于入定的缘故而特别安立,并不是否定有能够投生善道的众生,因为必定有爱存在的缘故。即使是不还果圣者不再滋润来生,虽然贪爱不再生起,然而正如他们仍有执取一样,必定存在相应的种子缘故。
又爱亦遍,生恶趣者,于现我境,亦有爱故。依无希求,恶趣身爱,经说非有,非彼全无。
而且这种贪爱是普遍存在的,即便投生到恶道的有情众生,对于现前的自我境界也会产生贪爱。只是依据经典所说,对于恶道众生而言,他们并不希求恶道之身而生起贪爱,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完全没有贪爱。
何缘所生立生、老死?所引别立识等五支?
为什么要把所生的部分单独设立为生和老死?而把所引的部分分别设立为识、名色、六入、触、受这五支?
「因位」难知差别相故,依当果位,别立五支。
由于在修行阶段难以了知各种差别相状,所以依据未来将要证得的果位,特别设立了五个修行阶位。
谓续生时,因识相显,次根未满,名色相增;次根满时,六处明盛;依斯发触,因触起受;尔时乃名受果究竟。依此果位,立因为五。果位易了,差别相故,总立二支,以显三苦。然所生果若在未来,为生厌故,说生、老死;若至现在,为令了知分位相生,说识等五。
当生命开始延续时,因识的作用显现出来; 接着六根尚未完备时,名色的状态逐渐增长; 等到六根发育完备时,六处的功能就变得明显旺盛; 依靠这个基础产生接触,因为接触而生起感受; 这个时候才叫做受果的完成。
根据这样的果相状态,将因缘分为五种。 果位的状态比较容易理解,因为有明显的差别相状, 所以总括建立两支(生、老死),来显示三种苦谛。 然而所生的果报如果还在未来,为了让众生产生厌离, 就说生、老死;如果已经来到现在, 为了让人们明了分位相续的生起过程, 就说识、名色、六处、触、受这五支。
何缘发业总立无明,润业位中别立爱、取?
为什么在引发业力的阶段统称为无明,而在滋养业力的阶段却分别称为爱和执着?
虽诸烦恼皆能发、润,而发业位无明力增,以具十一殊胜事故。谓所缘等,广如经说。
虽然各种烦恼都能引发和助长业力,但在引发业力的阶段,无明的力量最为强盛,因为它具备十一种殊胜的特质。具体来说,就像经典中详细阐述的,包括所缘境等各个方面。
于润业位,爱力偏增,说爱如水,能沃润故。要数溉灌方生「有」芽。且依初、后,分爱、取二,无重发义,立一无明。虽取支中,摄诸烦恼,而爱润胜,说是爱增。
在滋润业力的阶段,爱的力量特别增强,所以说爱就像水一样,能够滋润灌溉。需要反复浇灌,才能生长出"有"的萌芽。暂且依照最初和最后的阶段,将爱和取分为两种,因为没有重复生起的含义,所以只设立一个无明。虽然在取支之中,包含了各种烦恼,但由于爱的滋润力量最为殊胜,所以说爱的力量特别增强。
诸缘起支皆依自地?有所发行依他无明,如下无明发上地行。不尔,初伏下地染者,所起上定,应非行支,彼地无明犹未起故。
各种缘起的支分是否都依据各自所处的境界?实际上,有所造作发起的行支确实要依托其他支分的无明,就像下界的无明能引发上界行支那样。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初次降伏下界烦恼的修行者,所生起的上界禅定,就不能算是行支了——因为那时上界的无明还没有现起呢。
从上、下地生下、上者,彼缘何受而起爱支?彼爱亦缘当生地受,若现、若种,于理无违。
从上层或下层境界投生到下层或上层境界的众生,他们的爱支是缘于何种感受而生起的呢?这种爱同样缘于未来投生之地的感受——无论是现前显现的感受,还是潜藏的种子状态,在道理上都是成立的。
此十二支,十因、二果,定不同世。因中前七与爱、取、有,或异或同。若二、三、七各定同世。如是十二,一重因果,足显轮转,及离断、常,施设两重,实为无用,或应过此,便致无穷。
这十二个因缘环节中,十个是因、两个是果,必定不在同一世。因当中的前七个环节,与爱、取、有这三个环节,可能在不同世,也可能在同一世。像无明与行、识与名色、六处与触与受,这些成对的环节必定在同一世。像这样用一组因果关系来说明十二因缘,已经足够显示生死轮回的相续,也能避免落入断灭或恒常两种极端见解。如果再设立两组因果关系,实际上并没有必要。如果非要超过这个范围,就会导致无穷无尽的推演。
此十二支义门别者:九实、三假。已润六支,合为有故;即识等五,三相位别,名生等故。
这十二个因缘支的义理门类分别是:九支属于真实存在,三支属于假名安立。经过烦恼滋润的前六支(无明、行、识、名色、六处、触)合称为"有";而识等五支(识、名色、六处、触、受)在三种相续状态中的差别表现,就分别命名为生、老死等支分。
五是一事,谓无明、识、触、受、爱五;余非一事。
这五种(无明、识、触、受、爱)各自都是单一性质的烦恼,其余五种(取、有、生、老死)则包含多种复合现象。
三唯是染,烦恼性故;七唯不染,异熟果故;七分位中容起染故,假说通二,余通二种。
有三类识纯粹是染污的,因为它们本质就是烦恼;有七类识则不是染污的,因为它们属于业力成熟的果报体。在这七类识的某些活动状态中,也有可能生起染污,所以暂且说它们通于染净两种性质,而其余识则真实具备染净双重属性。
无明、爱、取说名独相,不与余支相交杂故;余是杂相。
无明、爱、取这三种烦恼称为独立显现的形态,因为它们不与其他生命环节相互混杂;其余环节则是相互交融的形态。
六唯非色,谓无明、识、触、受、爱、取;余通二种。
六种并非物质形态,指的是无明、识、触、受、爱、取;其余则同时具备物质与非物质两种属性。
皆是有漏,唯有为摄。
这些都是带有烦恼染污的,只属于有为法的范畴。
无漏无为,非有支故。
清净无染、超越造作的境界,不在轮回因果链条之中。
「无明」、「爱」、「取」,唯通不善、有覆无记;「行」唯善、恶;「有」通善、恶、无覆无记;余七唯是无覆无记。七分位中,亦起善、染。
“无明”、“爱”、“取”这三种心所,只属于不善和有覆无记的性质;“行”这一心所只具有善与恶两种属性;“有”这一心所则贯通善、恶、无覆无记三种性质;其余七支心所纯粹属于无覆无记。在这七支的不同作用阶段中,也可能生起善性或染污性的心念活动。
虽皆通三界,而有分、有全。
虽然它们都普遍存在于欲界、色界、无色界这三界之中,但有的只是部分存在,有的则是完整涵盖。
上地行支,能伏下地,即麁、苦等六种行相。有求上生,而起彼故。
上等境界的修行力量,能够降伏下等境界的烦恼,这就是通过观察粗重、痛苦等六种现象本质的修行方法。有些修行者为了追求更高层次的往生,才会发起这样的修行。
一切皆唯非学、无学圣者所起有漏善业,明为缘故,违有支故,非有支摄。由此应知圣必不造感后有业,于后苦果不迷求故。杂修静虑,资下故业,生净居等,于理无违。
一切现象都是由那些尚未达到究竟觉悟的修行者所产生的有漏善业所显现。由于这些善业以智慧明照为缘起,又与轮回的因果链条相违逆,因此并不属于轮回因果的范畴。由此可知,证得圣果者必定不会造作招感未来生命的业力,因为他们已不再迷惑地追求后续的苦果。至于通过杂修禅定来增补过去所造的业力,从而往生净居天等境界,这在道理上是完全成立的。
有义:无明唯见所断,要迷谛理能发行故,圣必不造后有业故;爱、取二支唯修所断,贪求当有而润生故,九种命终心俱生爱俱故;余九皆通见、修所断。
有一种观点认为:无明烦恼只有在见道位才能断除,因为它是对真理的迷惑而能引发业行,证得圣果者必定不会再造招感未来生命的业力;爱、取这两支烦恼只有在修道位才能断除,因为它们是对未来生命的贪求而滋润轮回生命,九种命终心都与贪爱同时生起;其余九支则都贯通见道位与修道位两种断除阶段。
有义:一切皆通二断。
有一种观点认为:所有事物都可通过两种方式断除。
论说:预流果已断一切一分有支,无全断者故。若无明支唯见所断,宁说预流无全断者?若爱、取支唯修所断,宁说彼已断一切支一分?又说全界一切烦恼,皆能结生,往恶趣行,唯分别起烦恼能发,不言润生唯修所断,诸感后有行,皆见所断发。
论中说到:预流果已经断除了所有十二因缘支中的一部分,但没有完全断除任何一支。如果说无明支只属于见道所断的烦恼,那为什么说预流果没有完全断除任何一支呢?如果爱支、取支只属于修道所断的烦恼,又为什么说预流果已经断除了所有因缘支的一部分呢?
经中又说到:三界中的所有烦恼都能系缚众生令其受生,但引向恶道的业行,唯独由分别起的烦恼所引发。然而经文并没有说润生烦恼只属于修道所断,实际上一切招感未来生命的业行,都是由见道所断的烦恼所发起的。
由此故知无明、爱、取三支,亦通见、修所断。然无明支正发行者,唯见所断,助者不定;爱、取二支正润生者,唯修所断,助者不定。
根据这个道理可以知道,无明、爱、取这三支,既属于见道位所断的烦恼,也属于修道位所断的烦恼。不过无明支当中直接引发业行的主体部分,唯独属于见道位所断的烦恼,而起辅助作用的部分则不一定;爱、取二支当中直接滋润生命轮回的主体部分,唯独属于修道位所断的烦恼,而起辅助作用的部分则不一定。
又染污法自性应断,对治起时彼永断故。一切有漏不染污法,非性应断,不违道故。然有二义说之为断:一、离缚故,谓断缘彼、杂彼烦恼;二、不生故,谓断彼依令永不起。依离缚断,说有漏善、无覆无记,唯修所断;依不生断说诸恶趣、无想定等,唯见所断。说十二支通二断者,于前诸断,如应当知。
再有那些染污的法,其本性是应当断除的,因为对治的方法生起时,它们就会被永远断除。一切有漏但不染污的法,本性上并非应当断除,因为它们并不违背正道。然而从两个角度可以说它们是断除的:第一是脱离束缚而断,指断除那些攀缘它们、混杂其中的烦恼;第二是不再生起而断,指断除它们所依赖的条件使它们永远不再生起。依据脱离束缚而断的道理,说有漏善法和无覆无记法,只有通过修行才能断除;依据不再生起而断的道理,说各种恶道、无想定等,只有通过见道才能断除。说十二支缘起通于两种断除方式,对于前面所说的各种断除方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理解。
十乐、舍俱,受不与受共相应故;老死位中,多分无乐及容舍故。十一苦俱,非受俱故。
在快乐平和的状态中,感受并不与感受本身相互依存;衰老死亡的过程中,大多没有快乐而容受平和。在痛苦相伴时,感受也并非与之恒常相应。
十一少分坏苦所摄,老死位中,多无乐受,依乐立坏,故不说之。十二少分苦苦所摄,一切支中,有苦受故;十二全分,行苦所摄,诸有漏法皆行苦故,依舍受说十一少分,除老死支,如坏苦说。实义如是,诸圣教中,随彼相增,所说不定。
十一支部分属于坏苦的范围,老死阶段大多没有快乐感受,而坏苦是依据快乐建立的,所以不将其归入坏苦。十二支部分属于苦苦的范围,因为所有支中都存在痛苦感受;十二支整体属于行苦的范围,一切有漏之法都具有无常迁转的苦性。依据不苦不乐的舍受来说,十一支部分属于行苦(除老死支外),如同解释坏苦时的逻辑。
真实义理本是如此,但在佛教经典中,会根据不同情况突出相应特征,所以具体归类会有灵活调整。
皆苦谛摄,取蕴性故。五亦集谛摄,业烦恼性故。
这些都属于苦的真理所包含的内容,因为它们具有执着和积聚的特性。这五种也属于集起烦恼的真理所包含的内容,因为它们具有业力和烦恼的特性。
诸支相望,增上定有,余之三缘,有无不定。契经依定,唯说有一。爱望于取,有望于生,有因缘义。若说识支是业种者,行望于识,亦作因缘。余支相望,无因缘义。而《集论》说,无明望行,有因缘者,依无明时,业习气说,无明俱故,假说无明,实是行种。《瑜伽论》说,诸支相望无因缘者,依现爱、取,唯业有说。无明望行,爱望于取,生望老死有余二缘。有望于生,受望于爱,无等无间,有所缘缘。余支相望,二俱非有。
这些环节之间相互对照,增上缘是确定存在的,而其他三种缘(因缘、等无间缘、所缘缘)则或有或无并不固定。经典根据确定存在的缘,只说了增上缘这一种。爱对于取,有对于生,具有因缘的意义。如果说识支是业力的种子,那么行对于识,也具有因缘的作用。其余环节相互对照,就没有因缘的意义了。而《集论》说无明对于行具有因缘,这是依据无明现行时业习气来说的,由于与无明同时存在,所以假说无明是因缘,实际上应该是行的种子。《瑜伽论》说各支相互对照没有因缘,是依据现行的爱、取,只从业有来说的。无明对于行,爱对于取,生对于老死,具有其他两种缘(等无间缘和所缘缘)。有对于生,受对于爱,没有等无间缘,但有所缘缘。其余环节相互对照,这两种缘(等无间缘和所缘缘)都不存在。
此中且依隣近、顺次、不相杂乱,实缘起说。异此相望,为缘不定。诸聪慧者,如理应思。
这里暂且依据最接近、依次有序、互不混杂的真实缘起来说明。除此之外的情况相互对照,作为缘的条件并不确定。诸位有智慧的人,应当依照正理来思惟。
惑、业、苦三摄十二者:无明、爱、取,是惑所摄;行、有一分,是业所摄;七、有一分,是苦所摄。
迷惑、造业、受苦这三类可以统摄十二因缘:无明、爱恋、执着,属于迷惑的范畴;行为造作和部分存在状态,属于造业的范畴;七种生命现象和部分存在状态,属于受苦的范畴。
有处说业全摄有者,应知彼依「业有」说故。有处说识业所摄者,彼说业种为识支故。
有些地方说“业”完全包含“有”,应当知道这是依据“业有”来说的。有些地方说“识”被业所包含,那是把业的种子说成识支的缘故。
惑、业所招独名苦者,唯苦谛摄,为生厌故。
那些由迷惑和造作所感召的,之所以特别称为苦果,正是因为它们只属于苦谛的范畴,为的是让众生对此生起真实的厌离之心。
由惑、业、苦即十二支故,此能令生死相续。
由于迷惑、造业、受苦这三者构成十二因缘,正是这些让生死轮回不断延续。
复次,生死相续,由内因缘,不待外缘,故唯有识。
生死轮回的相续,是由于内在的因缘所导致,并不需要依赖外在的条件,所以说一切现象唯是识的显现。
因谓有漏、无漏二业正感生死,故说为因;缘谓烦恼、所知二障助感生死,故说为缘。
所谓“因”,指的是有漏和无漏这两种业力直接招感生死轮回,所以称为因;所谓“缘”,指的是烦恼和所知这两种障碍辅助招感生死轮回,所以称为缘。
所以者何?
为什么会这样说呢?
生死有二:
生死有两种:
一、分段生死,谓诸有漏善、不善业,由烦恼障缘助势力,所感三界麁异熟果,身命短长,随因缘力,有定齐限,故名分段。
一、分段生死,指的是由各种有漏的善业和不善业,在烦恼障的助缘推动下,所感召的三界粗重异熟果报。这种果报使得众生的身命长短,都随着业因缘力的作用,有着确定的界限范围,所以称为"分段"。
二、不思议变易生死,谓诸无漏有分别业,由所知障缘助势力,所感殊胜细异熟果。
所谓不可思议的变易生死,是指由无漏善业与分别心所造作的业力,在所知障的助缘推动下,感召获得的殊胜微细果报。
由悲愿力,改转身命,无定齐限,故名变易;无漏定愿正所资、感,妙用难测,名不思议。
由于慈悲宏愿的力量,改变了身体和寿命,没有固定的期限,所以称为变易;由无漏的禅定与宏愿所资助、感召,其微妙作用难以测度,故名不可思议。
或名「意成身」,随意愿成故。如契经说:如取为缘,有漏业因,续后有者,而生三有。如是无明习地为缘,无漏业因,有阿罗汉、独觉、已得自在菩萨,生三种意成身。
有时也称作"意成身",因为这是随愿力成就的身形。正如经典中所说:就像因为执着作为条件,以有漏业为因,使生命相续不断,从而产生三界的存在。同样地,以无明习气为条件,以无漏业为因,已证得阿罗汉、独觉以及获得自在的菩萨们,会化现三种意成身。
亦名变化身,无漏定力,转令异本,如变化故。如有论说:声闻无学永尽后有,云何能证无上菩提?依变化身,证无上觉,非业报身,故不违理。
这个身体也叫变化身,是通过无漏的禅定力量,转变了原本的状态,如同变化出来的一样。就像有些论典里提出的疑问:声闻乘的无学圣者已经永远断除了未来的生死轮回,怎么还能证得无上的觉悟呢?就是依靠这个变化身来证得无上觉悟的,并不是依靠过去业力所感的报身,所以这并不违背道理。
若所知障助无漏业,能感生死,二乘定性,应不永入无余涅槃。如诸异生拘烦恼故。
如果由认知障碍所助长的清净业力,能够招感生死轮回,那么定性二乘圣者就不应永远证入无余涅槃。这就如同凡夫被烦恼束缚一样。
如何道谛实能感苦?谁言实感?不尔,如何?无漏定、愿,资有漏业,令所得果,相续长时,展转增胜,假说名感。如是感时,由所知障为缘助力,非独能感。然所知障,不障解脱,无能发业润生用故。
为什么说真实的道谛能够招感苦果?谁说真实感受苦果?不是这样的,那又该如何理解呢?这是指无漏的禅定和愿力,能够资助有漏业力,使得所得果报相续不断、时间延长,辗转增强增胜,因此假借名相说它是“感”。这样的感果过程中,实际是由所知障作为助缘发挥作用,并非道谛独自能够招感。然而所知障并不障碍解脱,因为它没有发动业力、滋润生死的功用。
何用资感生死苦为?自证菩提,利乐他故。谓不定性独觉、声闻,及得自在大愿菩萨,已永断伏烦恼障故,无容复受当分段身。恐废长时修菩萨行,遂以无漏胜定愿力,如延寿法资现身因,令彼长时与果不绝,数数如是定愿资助,乃至证得无上菩提。
为什么要借助业力来延续生死之苦呢?是为了自己证得觉悟,同时利益安乐众生。那些尚未确定最终成就的缘觉与声闻行者,以及获得自在境界的大愿菩萨们,由于已经永远断除和降伏了烦恼障,本不应再承受分段生死的肉身。但唯恐中断长期修习菩萨行的历程,于是运用无漏的殊胜禅定与愿力,如同施展延寿法门般滋养现世身心的因缘,使这个肉身能长久相续不断。这样反复以禅定愿力滋养维系,直至最终证得无上正等正觉。
彼复何须所知障助?既未圆证无相大悲,不执菩提、有情实有,无由发起猛利悲愿;又所知障,障大菩提,为永断除,留身久住;又所知障为有漏依,此障若无,彼定非有,故于身住,有大助力。
为什么还需要所知障的辅助呢?因为尚未圆满证得无相大悲,若不执着觉悟和众生实有,就无法生起猛利的慈悲誓愿;再者,所知障障碍无上正等正觉,为求彻底断除它,需要让身体长久住世;此外,所知障是有漏法的依止,此障若不存在,有漏法也必然消失,所以对维持色身住世具有重要助益。
若所留身,有漏定愿所资助者,分段身摄,二乘、异生所知境故。无漏定愿所资助者,变易身摄,非彼境故。
如果所保留的身体,是由有漏的禅定和愿力所资助的,就属于分段生死的身躯,因为这是声闻、缘觉和凡夫所能了解的境界。如果是由无漏的禅定和愿力所资助的,就属于变易生死的身躯,这不是他们所能了解的境界。
由此应知,变易生死,性是有漏,异熟果摄,于无漏业,是增上果。有圣教中说为无漏,出三界者,随助因说。
由此可知,变易生死本质上是有漏的,属于异熟果的范畴。对于无漏业而言,它是增上果。有些圣教经典中称其为无漏、超出三界,这是根据助缘作用的角度而言的。
颂中所言诸业习气,即前所说二业种子;二取习气即前所说二障种子,俱执着故。「俱」等余文,义如前释。
颂文里所说的各种业力习气,就是指前面提到的两种业力种子;而二取习气就是前面说过的二障种子,因为这些都是由于执着而产生的。其余像"俱"这样的字眼,其含义和前面解释的一样。
变易生死,虽无分段前后异熟别尽别生,而数资助,前后改转,亦有前尽余复生义。虽亦由现生死相续,而种定有,颂偏说之。或为显示真异熟,因果皆不离本识,故不说现。现异熟因,不即与果。转识间断,非异熟故。
在变易生死中,虽然没有像分段生死那样前一期果报结束、后一期果报接续的明显界限,但通过不断积累资粮,生命状态仍在持续转变,同样存在前一种状态消逝、后一种状态生起的现象。虽然现世行为也会影响生死相续,但由于种子必然存在,偈颂中特别强调了这个层面。或者为了表明真正的异熟果报,其因与果都离不开根本识,所以没有着重讨论现世因素。现世的异熟因并不会立即结果,而转识时有间断,并不具备异熟的特性。
前、中、后际,生死轮回,不待外缘,既由内识,净法相续,应知亦然。谓无始来,依附本识,有、无漏种,由转识等,数数熏发,渐渐增胜,乃至究竟,得成佛时,转舍本来杂染识种,转得始起清净种识,任持一切功德种子。由本愿力,尽未来际,起诸妙用,相续无穷。
从过去到现在,再到未来,众生生死轮回不断,这一切并不需要依赖外在条件,而是由内在的心识所决定。同样应当明白,清净佛法的相续也是如此。
这就是说,从无始久远以来,依附在根本识中,就存在着有漏和无漏的种子。通过前七转识等的反复熏习,这些种子逐渐增长、殊胜,直到最终成就佛果时,就会转舍掉原本杂染的识种子,转而生起清净的种子识,这个清净识能够任持一切功德种子。
凭借成佛时建立的根本愿力,这种清净作用将尽未来际持续不断,生起种种微妙功用,相续流转,永无穷尽。
由此应知,唯有内识。㊁释违教
由此可知,一切现象都只是内在心识的显现。
1 释三自性不成难若唯有识,何故世尊处处经中说有三性?
如果一切现象都只是心识的显现,为什么世尊在各种经典中多次提到三种存在特性?
应知三性亦不离识。
要明白事物的三种特性也离不开意识。
所以者何?
为什么会这样说呢?
颂曰:
偈颂说:
20由彼彼遍计, 遍计种种物,
此遍计所执, 自性无所有。
世人执着地分别各种事物, 认为这些被执着的事物真实存在, 其实这些被执着认定的东西, 根本没有真实的本质。
21依他起自性, 分别缘所生。
圆成实于彼, 常远离前性。
依靠各种条件而生起的存在,其本质就是依他起性,这些都是由分别心和各种因缘所产生的。
而圆成实性就存在于这些现象之中,它始终远离前面所说的依他起性的那种相对、有条件的存在状态。
22故此与依他, 非异非不异,
如无常等性, 非不见此彼。
因此这与依他起性,既不是完全不同的,也不是完全相同的, 就像无常等性质与事物本身的关系那样, 若不能透彻理解圆成实性,便无法真正认清依他起性的本质。
论曰:周遍计度,故名遍计;品类众多,说为「彼彼」。谓能遍计虚妄分别。即由彼彼虚妄分别,遍计种种所遍计物:谓所妄执蕴、处、界等,若法、若我自性差别。此所妄执自性差别,总名遍计所执自性。如是自性,都无所有,理、教推征,不可得故。
论中说道:因为能够普遍地思量计较,所以称为“遍计”;这种思量的种类非常多,就说是“彼彼种种”。这指的是能够普遍计较的虚妄分别心。正是通过这些种种的虚妄分别,去普遍计较各种被执取的对象:也就是人们虚妄执着的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等,无论是现象的事物,还是自我的观念,以及它们的特性和差别。这些被虚妄执着的特性和差别,总称为“遍计所执自性”。这样的自性,其实完全不存在,通过理性推究和经典印证,都找不到它存在的依据。
或初句显能遍计识,第二句示所遍计境,后半方申遍计所执若我、若法自性非有,已广显彼不可得故。
第一句说明能够产生执着的意识,第二句指出被执着认知的对象,后面部分才揭示这些被执着认定的所谓"自我"和"事物",其真实本性都是不存在的,因为前文已经详细论证了这些执着对象的不可得性。
初能遍计,自性云何?
最初能够普遍计度的,其本质是什么呢?
有义:八识及诸心所,有漏摄者,皆能遍计,虚妄分别为自性故;皆似所取、能取现故;说阿赖耶以遍计所执自性,妄执种为所缘故。
有一种观点认为:八种识以及各种心理活动,凡属于有漏范畴的,都具有普遍计度的功能。这是因为它们都以虚妄分别为本质属性,都能显现出似有所取对象和能取主体的相状。经论中说到阿赖耶识时,指出它是以遍计所执自性为所缘境,并将虚妄执着的种子作为认识对象。
有义:第六、第七心品执我、法者,是能遍计。
有一种观点认为:第六识和第七识的心识活动,执着于自我和事物的观念,这就是能产生普遍分别计度的主体。
唯说意识能遍计故,意及意识名意识故;计度分别能遍计故;执我、法者必是慧故;二执必与无明俱故;不说无明有善性故;痴、无痴等不相应故;不见有执导空智故;执有、达无不俱起故;曾无有执非能熏故。
只有意识能够普遍计度,因为意和意识都称为意识;通过计度分别才能普遍计度;执着自我和事物本质的必定是慧的作用;两种执着必然与无明共同存在;因为无明没有善的属性;愚痴与不愚痴不能同时相应;从未见过执着能导向空性智慧;执着存在与通达空性不会同时生起;从来没有哪种执着不能熏习种子。
有漏心等不证实故,一切皆名虚妄分别。虽似所取、能取相现,而非一切能遍计摄,勿无漏心亦有执故,如来后得应有执故。经说佛智现身、土等种种影像,如镜等故,若无缘用应非智等。虽说藏识缘遍计种,而不说唯,故非诚证。由斯理趣,唯于第六、第七心品,有能遍计。
有漏的心识等不能证见真实,所以一切都称为虚妄分别。虽然显现出似有所取和能取的相状,但并非所有心识都属于能遍计执的范畴,否则无漏心也会有执着了,如来的后得智也应该有执着了。经中说佛的智慧显现佛身、佛土等种种影像,如同明镜映照万物,如果没有缘取的作用,就不能称为智慧了。虽然经中说到藏识缘于遍计种子,但并没有说"唯",所以不能作为确凿的证据。根据这些道理,只有在第六识和第七识的心品中,才存在能遍计执的作用。
识品虽二,而有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遍计不同,故言「彼彼」。
识的种类虽有二种,但存在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种种不同的普遍执取方式,所以称为"彼彼"。
次所遍计自性云何?《摄大乘》说是依他起,遍计心等所缘缘故。圆成实性宁非彼境?真非妄执所缘境故,依展转说亦所遍计。遍计所执虽是彼境,而非所缘缘,故非所遍计。
接下来要讨论的是:被普遍执着的那种本性到底是什么?《摄大乘论》中说这指的是依他起性,因为它是普遍执着的心识等生起时所缘取的对象。那么圆成实性难道不是这种境界吗?其实真理本身并非虚妄执着所能缘取的对象,只是通过辗转相待的道理,也可以说它是被普遍执着的对象。普遍执着所认定的现象虽然是这种境界,但并不构成真正的所缘条件,所以说它并非真正被普遍执着的对象。
遍计所执,其相云何?与依他起,复有何别?
什么是普遍计度的执着?它的特征是什么?它与依托其他条件而生起的现象又有什么区别?
有义:三界心及心所,由无始来虚妄熏习,虽各体一,而似二生:谓见、相分,即能、所取。如是二分,情有理无,此相说为遍计所执。二所依体,实托缘生,此性非无,名依他起,虚妄分别缘所生故。
有些观点认为:三界中的心识及其心理活动,从无始以来被虚妄习气所熏染,虽然本质上是同一识体,却显现为两种形态:一种是能认知的见分,一种是被认知的相分,也就是主观能取与客观所取。这二分现象,从凡夫情执的角度看似乎存在,但从真理层面审视实则非有,这种虚妄相就被称作遍计所执性。而见分相分所依存的识体本体,确实是依托因缘而生起的,这种缘起特性并非虚无,称为依他起性,因为这都是虚妄分别心依缘而显现的缘故。
云何知然?诸圣教说:虚妄分别是依他起,二取名为遍计所执。
如何才能明白这个道理呢?诸多圣典中明确开示:虚妄分别心所显现的现象属于依他起性,而对主客二法的执着则称为遍计所执性。
有义:一切心及心所,由熏习力所变二分,从缘生故,亦依他起。遍计依斯妄执定实有无、一异、俱不俱等,此二方名遍计所执。
有一种观点认为:所有的心识及心理活动,由于长期熏习的力量所产生的见分与相分这两种功能,都是依赖因缘而生起的,所以都属于依他起性。而普遍计度执着于这些现象,妄自认定它们绝对真实存在或不存在、是单一或是多元、同时具备或不同时具备等等对立概念——这样的虚妄分别才叫作遍计所执性。
诸圣教说:唯量、唯二、唯种种,皆名依他起故。又相等四法、十一识等,论皆说为依他起摄故。
所有圣贤的教法都说:只有心识的度量、只有能取所取二法、只有种种心识活动,这些都称为依他起性。还有事物的表象等四种法相、十一种心识分类等,论典中都说是归属于依他起性的范畴。
不尔,无漏后得智品二分,应名遍计所执。许应圣智不缘彼生,缘彼智品应非道谛;不许应知有漏亦尔。又若二分是遍计所执,应如兔角等非所缘缘,遍计所执体非有故。又应二分不熏成种,后识等生,应无二分。又诸习气是相分摄,岂非有法能作因缘?若缘所生内相、见分,非依他起,二所依体,例亦应然,无异因故。
如果不是这样,无漏后得智所具备的相分与见分,就该被称为遍计所执了。如果承认这点,那么圣者智慧就不该缘此而生起,缘此二分的智慧也就不属于道谛;若不承认这点,便应知道有漏识的情况也是如此。再者,若说相分见分是遍计所执,那就该像兔角般无法成为所缘缘——因为遍计所执本无实体。更会导致二分不能熏习成种子,后续心识生起时便不再具有二分结构。况且一切习气本属相分范畴,岂不正是存在的法能作为因缘?如果由识缘所生的内在相分与见分不属于依他起性,那么它们所依托的识体本质,照理也该如此——毕竟没有不同的成因啊。
由斯理趣,众缘所生心、心所体及相、见分,有漏、无漏皆依他起。
根据这个道理,一切因缘和合所生的心识、心所活动,包括它们的自体以及能认识的见分、所认识的相分,无论是有烦恼杂染还是有清净无漏,都属于依他起性的范畴。
依他众缘而得起故。颂言:「分别缘所生」者,应知且说染分依他,净分依他亦圆成故。或诸染净心、心所法,皆名分别,能缘虑故。是则一切染、净依他,皆是此中依他起摄。
依靠其他各种条件才能生起的缘故。偈颂说“分别缘所生”这句话,应当知道这里暂且是指染污部分的依他起,因为清净部分的依他起也属于圆成实。或者说,一切染污和清净的心法、心所法,都称为分别,因为它们都具有思虑攀缘的功能。这样看来,所有染污和清净的依他起法,都归属于这里所说的依他起范畴。
二空所显圆满成就,诸法实性,名圆成实。显此遍、常,体非虚谬,简自、共相、虚空、我等。无漏有为,离倒、究竟、胜用周遍,亦得此名。然今颂中,说初非后。
诸法的真实本性,由人空与法空这两种空性所显现,圆满成就,称为圆成实性。这里显示它遍一切处、恒常不变,本体真实不虚,用以区分自相、共相、虚空、我等虚妄境界。那些无漏的有为法,由于远离颠倒、达到究竟、具有殊胜妙用且周遍法界,也可称为圆成实。但在本颂文中,是专指最初的真如实性,而非后者无漏有为法。
此即于彼依他起上,常远离前遍计所执,二空所显真如为性。
这就是在依他起性上,始终远离前面所说的遍计所执性,由我空与法空所显现的真如为本性。
说「于彼」言:显圆成实与依他起,不即不离;「常远离」言:显妄所执能、所取性,理恒非有。「前」言义显不空依他;「性」显二空非圆成实,真如离有离无性故。
说到“于彼”这个词:是表明圆成实性与依他起性之间,既不是完全相同,也不是完全分离的关系;“常远离”这个词:是表明虚妄执着所产生的能取和所取的性质,在道理上从来就不存在。前面所说的“前”字是为了显示不空的依他起性;“性”字则是为了说明我空与法空这两种空性本身并不是圆成实性,因为真如之理是超越有和无的分别的。
由前理故,此圆成实与彼依他起,非异非不异。异应真如非彼实性;不异此性应是无常。彼此俱应净、非净境,则本后智,用应无别。
根据前面所说的道理,这个圆成实性和那个依他起性,既不是完全不同,也不是完全一样。如果说它们完全不同,那么真如就不能成为依他起性的真实本质;如果说它们完全一样,那么圆成实性就会变成无常的了。这样一来,两者都应该同时成为清净和不清净的境界,那么根本智和后得智的作用也就没有区别了。
云何二性,非异非一?如彼无常、无我等性。无常等性与行等法异,应彼法非无常等;不异此应非彼共相。
为什么说这两种性质既不是不同也不是相同呢?就像无常性、无我性这些道理一样。如果说无常等性质与行为等现象完全不同,那么那些现象就不应该具有无常的特性;如果说完全没有差别,那么无常性就不能成为这些现象共同具有的普遍规律了。
由斯喻显,此圆成实与彼依他,非一非异,法与法性,理必应然,胜义、世俗,相待有故。
通过这个比喻可以明白,圆成实性与依他起性既不是完全相同,也不是完全相异。一切现象与现象的真实本性,从道理上说必然如此——胜义谛与世俗谛本就是相互依存而存在的。
非不证见此圆成实,而能见彼依他起性。
并非没有体证到这种圆满真实的境界,而能够真正认识那些依赖因缘而生起的事物本质。
未达遍计所执性空,不如实知依他有故。无分别智证真如已,后得智中,方能了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尚未通达遍计所执的自性本空,便不能如实了知依他起的真相。当无分别智证得真如之后,在后得智的观照中,方能透彻了达依他起性如同幻化景象般的存在本质。
虽无始来心、心所法,已能缘自相、见分等,而我、法执恒俱行故,不如实知。众缘所引自心、心所,虚妄变现,犹如幻事、阳焰、梦境、镜像、光影、谷响、水月、变化所成,非有似有。依如是义,故有颂言:
虽然从无始以来,心及心所活动已能认知自身的相分与见分等,但由于自我执着与法相执着始终相伴而生,所以未能如实了知。由各种因缘牵引而显现的心与心所活动,如同幻术、阳焰、梦境、镜中像、光与影、山谷回声、水中月亮、神通变化所呈现的景象,虽非真实存在却宛然显现。依据这个道理,所以有颂文说:
「非不见真如, 而能了诸行,
皆如幻事等, 虽有而非真。」
若非亲证真如本体, 便无法彻知一切现象, 皆如幻术所化现相, 虽有形相却非真实。
此中意说:三种自性,皆不远离心、心所法。
这里要说明的是:三种自性,都离不开心识及心所的作用。
谓心、心所及所变现,众缘生故,如幻事等,非有、似有,诳惑愚夫,一切皆名依他起性。愚夫于此横执我法、有无、一异、俱不俱等,如空花等,性、相都无,一切皆名遍计所执。依他起上,彼所妄执我、法俱空,此空所显识等真性,名圆成实。
所谓心识、心理活动及其所显现的一切现象,都是因缘和合而生,如同幻化的事物,并非真实存在却看似存在,迷惑了凡夫的心智,这些都称为依他起性。凡夫在这些现象上,顽固地执着自我与事物、存在与不存在、同一与差异、同时具备与否等观念,就像执着空中之花,其本质与相状全然不存在,这些都称为遍计所执。在依他起的现象之上,凡夫虚妄执着的自我与事物皆为空性,这空性所显现的心识真实本性,就称为圆成实性。
是故此三,不离心等。
因此这三种事物,都不能离开心识而独立存在。
虚空、择灭、非择灭等,何性摄耶?
虚空、择灭、非择灭等现象,应当归属于何种性质呢?
三皆容摄。
三种含义都能包含。
心等变似虚空等相,随心生故,依他起摄;愚夫于中,妄执实有,此即遍计所执性摄;若于真如,假施设有虚空等义,圆成实摄。有漏心等,定属依他;无漏心等,容二性摄。众缘生故,摄属依他;无颠倒故,圆成实摄。
心识活动变现出类似虚空等表象,这些都是随着心念生起的,属于依他起性的范畴;愚昧的人却对这些现象虚妄地执着为真实存在,这就属于遍计所执性的范畴;若是针对真如本体,假名安立虚空等概念内涵,则属于圆成实性的范畴。有烦恼的心识活动,必定归属于依他起性;无烦恼的心识活动,则可兼具两种属性。因缘和合而生起的部分,属于依他起性;远离颠倒妄执的部分,则属于圆成实性。
如是三性与七真如,云何相摄?
那么,这三种本性与七种真实境界,它们之间是怎样相互关联的呢?
七真如者:一、流转真如,谓有为法,流转实性;二、实相真如,谓二无我,所显实性;三、唯识真如,谓染净法,唯识实性;四、安立真如,谓苦实性;五、邪行真如,谓集实性;六、清净真如,谓灭实性;七、正行真如,谓道实性。
七种真如指的是:第一、流转真如,即一切生灭现象流转不息的真实本性;第二、实相真如,即由人无我与法无我所显现的真实本性;第三、唯识真如,即染污与清净诸法皆由心识所现的真实本性;第四、安立真如,即痛苦的本质真相;第五、邪行真如,即烦恼业力的本质真相;第六、清净真如,即涅槃解脱的本质真相;第七、正行真如,即修行道路的本质真相。
此七实性,圆成实摄,根本、后得二智境故;随相摄者,流转、苦、集三,前二性摄,妄执杂染故;余四皆是圆成实摄。
这七种真实本性,都归属于圆成实性,因为它们是根本智和后得智这两种智慧所认知的境界;如果按照表象特征来归类:流转、苦、集这三种真实,属于前两种性(即遍计所执性与依他起性)所摄,因为它们源于虚妄执着与杂染;其余四种真实都属于圆成实性所摄。
三性六法,相摄云何?彼六法中,皆具三性。色、受、想、行、识及无为,皆有妄执缘生理故。
这六种存在形态中,都具备三种存在特性。物质现象、感受、概念、意志活动、意识认知这五类,以及超越生灭的真理境界,都是由于错误执着而显现的缘起现象。
三性五事,相摄云何?
如何将三种存在本质与五类认识对象相互对应?
诸圣教说,相摄不定:
各种圣贤的教法说到,事物之间的包含关系并不固定:
谓或有处说:依他起摄彼相、名、分别、正智;圆成实性摄彼真如;遍计所执不摄五事。彼说有漏心、心所法,变似所诠,说名为相;似能诠现,施设为名;能变心等,立为分别;无漏心等,离戏论故,但总名正智,不说能、所诠。四从缘生,皆依他摄。
有些地方这样解释:依他起性包含了事物的表象、名称、概念分别和清净智慧;圆成实性则包含了真如本体;而遍计所执性不包含在这五类法之中。这种观点认为:有烦恼的妄心及其心理活动,会显现出类似所认知对象的形态,这就称为"相";显现出类似能表述的符号,就安立为"名";能产生这些现象的心识本身,则建立为"分别"。至于清净无烦恼的心识,因为已脱离一切虚妄分别,所以统称为"正智",不再区分能认知与所认知的对象。这四类法都是从因缘而生,因此都属于依他起性所摄。
或复有处说:依他起摄相、分别;遍计所执,唯摄彼名;正智、真如,圆成实摄。彼说有漏心及心所相分名相,余名分别;遍计所执,都无体故,为显非有,假说为名;二无倒故,圆成实摄。
有时候经中也会说:依他起性包含事物的表象和分别认识;遍计所执性只包含那些名称概念;正智和真如则属于圆成实性。这种说法是指有漏的心识及心所产生的相分称为"相",其余部分称为"分别";而遍计所执性完全没有真实体性,为了说明它并非真实存在,才假立为"名";由于正智与真如都不颠倒,所以归入圆成实性。
或有处说:依他起性唯摄分别;遍计所执,摄彼相、名;正智、真如,圆成实摄。彼说有漏心及心所相、见分等,总名分别,虚妄分别为自性故,遍计所执,能诠、所诠,随情立为名、相二事。
在一些经典中提到:依他起性只包含分别作用;遍计所执则包含事物的相状和名称;正智与真如都属于圆成实性。这种观点认为,有漏的心识及心所活动的相分、见分等,总称为分别,因为它们都以虚妄分别为本质。而遍计所执则将能表达的概念和被表达的对象,随众生的情识分别建立为名称和相状这两种存在。
复有处说:名属依他起性,义属遍计所执。彼说有漏心、心所法相、见分等,由名势力成所遍计,故说为名;遍计所执,随名横计,体实非有,假立义名。
还有的地方说:名称属于依他起性,对象属于遍计所执。这是指有漏的心识、心所法的表象和认知等功能,由于名称概念的力量而成为被执着计较的对象,所以称之为"名";遍计所执则是随着名称虚妄计度,其本体实际并不存在,只是假立为"义"的名称。
诸圣教中所说五事,文虽有异,而义无违。然初所说不相杂乱,如《瑜伽论》广说应知。
各种圣贤教典中提到的五类事物,文字表述虽有不同,但内在含义并无矛盾。不过最初所说的分类体系互不混杂,具体内容应当参考《瑜伽师地论》中的详细解说。
又圣教中说有五相,此与三性相摄云何?
另外圣教中说到有五种相,这与三种自性如何对应统摄?
所诠、能诠各具三性:谓妄所计,属初性摄;相、名、分别,随其所应,所诠、能诠,属依他起;真如、正智,随其所应,所诠、能诠,属圆成实,后得变似能诠相故。
所表达的内容和表达的方式都具有三种特性:那些虚妄分别所执着的事物,属于第一类特性;事物的表象、名称和概念思维,随着它们各自对应的关系,无论是所表达的内容还是表达的方式,都属于依赖条件而生起的第二类特性;真如实相和正确智慧,随着它们各自对应的关系,无论是所表达的内容还是表达的方式,都属于圆满真实的第三类特性,因为后得智慧会显现出类似表达形式的相状。
二相属相,唯初性摄,妄执义、名,定相属故。
这两种相互关联的相状,只属于第一性的遍计所执性。因为这是虚妄地执着事物与名称必然相互对应的缘故。
彼执着相,唯依他起,虚妄分别为自性故。
这些执着所呈现的表象,都是依托因缘而生起的现象,它们以虚妄分别作为根本性质。
不执着相,唯圆成实,无漏智等为自性故。
不执着于事物的表象,唯有圆满真实的境界,是以无漏智慧等作为其本质的。
又圣教中说四真实,与此三性相摄云何?
此外,在圣贤的教法中提到的四种真实,与这三种本性如何相互对应呢?
世间、道理所成真实,依他起摄;三事摄故;二障净智所行真实,圆成实摄;二事摄故。
世间常识和逻辑推理所认知的真实,属于依他起性的范畴;因为它包含在三种现象之中。断除烦恼与认知二种障碍的清净智慧所体证的真实,属于圆成实性的范畴;因为它包含在二种实相之中。
《辩中边论》说:初真实唯初性摄,共所执故;第二真实通属三性,理通执无执,杂染、清净故;后二真实唯属第三。
《辩中边论》这样解释:第一种真实只属于遍计所执性,因为它是众生共同执着的事物表象;第二种真实可以通于三种自性,从道理上既包含执着也包含无执着,既涉及杂染法也涉及清净法;最后两种真实只属于圆成实性。
三性四谛,相摄云何?
三种存在形态与四种真理,它们之间如何相互对应包含?
四中一一皆具三性。
四种情况中的每一种都具备三种性质。
且苦谛中无常等四各有三性。无常三者:一、无性无常,性常无故;二、起尽无常,有生灭故;三、垢净无常,位转变故。
在苦谛的教导中,无常等四种真理各自包含三种特性。无常的三种表现为:第一是本质无常,因为事物没有固定不变的本性;第二是生灭无常,因为一切现象有生起和消亡;第三是染净无常,因为境界会随着因缘转变。
苦有三者:一、所取苦,我、法二执所依取故;二、事相苦,三苦相故;三、和合苦,苦相合故。
痛苦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执着带来的痛苦,因为这是自我执着和事物执着的根基; 第二种是现象层面的痛苦,即苦苦、坏苦、行苦这三种苦相; 第三种是聚合的痛苦,由各种苦相互交织而成。
空有三者:一、无性空,性非有故;二、异性空,与妄所执自性异故;三、自性空,二空所显为自性故。
所谓空有三种:第一种是无自性空,因为事物的真实本性并不存在;第二种是差别空,因为真实本性与虚妄执着所认为的自性完全不同;第三种是自性空,因为人空与法空所显发的就是事物的真实本性。
无我三者:一、无相无我,我相无故;二、异相无我,与妄所执我相异故;三、自相无我,无我所显为自相故。
无我分为三种:第一是"无相无我",因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我"这种表象;第二是"异相无我",这与众生妄自执着虚构的"我相"完全不同;第三是"自相无我",其本质正是通过破除对"我"的执着而显现的真实自性。
集谛三者:一、习气集,谓遍计所执自性执习气,执彼习气假立彼名;二、等起集,谓业、烦恼;三、未离系集,谓未离障真如。
集谛包含三种:第一是习气集,指的是对虚幻分别所产生的执着习气,执着这些习气而假立名称;第二是等起集,指的是业力和烦恼;第三是未离系集,指的是尚未脱离障碍的真实本性。
灭谛三者:一、自性灭,自性不生故;二、二取灭,谓择灭二取不生故;三、本性灭,谓真如故。
灭谛包含三种含义:第一是自性寂灭,因为一切法的本质本来不生;第二是能取所取的寂灭,指通过智慧抉择断除主客二取的执着,使其不再生起;第三是本性寂灭,即诸法真实如是的本来面目。
道谛三者:一、遍知道,能知遍计所执故;二、永断道,能断依他起故;三、作证道,能证圆成实故。然遍知道,亦通后二。
道谛包含三种修行方法:第一是遍知道,能够了知一切虚妄分别的执着;第二是永断道,能够断除因缘所生法的缠缚;第三是作证道,能够证得真实圆满的真理。需要说明的是,遍知道这种修行方法,同时也贯通于永断道与作证道的修证过程。
七三三性,如次配释。今于此中,所配三性,或假或实,如理应知。
三种性质依次对应解释。这里所说的三种性质,有假有实,应当根据道理如实理解。
三解脱门所行境界,与此三性相摄云何?理实皆通,随相各一。空、无愿、相,如次应知。缘此复生三无生忍:一、本性无生忍;二、自然无生忍;三、惑苦无生忍。如次此三,是彼境故。
通过三种解脱门所修证的境界,与这三种自性如何相互对应?从实相真理而言本自圆融,但根据修行侧重各有对应:空解脱门、无愿解脱门、无相解脱门,依次对应三种自性。依此境界进而生起三种无生法忍:第一、了达诸法本性本自无生的智慧;第二、观照万法自然寂灭无生的智慧;第三、彻见烦恼痛苦本来无生的智慧。这三种无生法忍,正是依次对应三种解脱门的所缘境界。
此三云何摄彼二谛?应知世俗具此三种;胜义唯是圆成实性。世俗有三:一、假世俗;二、行世俗;三、显了世俗。如次应知即此三性。胜义有三:一、义胜义,谓真如,胜之义故;二、得胜义,谓涅槃,胜即义故;三、行胜义,谓圣道,胜为义故。无变、无倒,随其所应,故皆摄在圆成实性。
这三种自性如何统摄那两种真理?要知道世俗谛完全具备这三种自性;胜义谛则专属于圆成实性。世俗谛分为三类:第一是假名安立的世俗,第二是缘起行为的世俗,第三是显了示现的世俗。按照次序应当明白这就是三种自性的展现。胜义谛也分三种:第一是理体胜义,指真如法性,因其殊胜而称为义;第二是证得胜义,指涅槃境界,殊胜本身就是其含义;第三是修行胜义,指圣者之道,以殊胜作为本质。这些真理既无变迁也不会错乱,根据相应关系,都统摄在圆成实性之中。
如是三性,何智所行?遍计所执,都非智所行,以无自体,非所缘缘故。愚夫执有,圣者达无,亦得说为凡、圣智境。依他起性,二智所行。圆成实性,唯圣智境。
那么这三种存在的性质,分别是哪种智慧所认知的对象呢?
对于普遍计度的执着相,完全不是智慧所能认知的,因为它没有真实本体,不能成为所缘的境界。愚昧的凡夫执着它为实有,圣者则透彻了达其虚妄无实,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说它是凡夫与圣者两种智慧都能涉及的境界。
对于依赖因缘而生起的现象,则是凡圣两种智慧都能认知的对象。
至于圆满成就的真实本性,则唯有圣者的智慧才能证悟。
此三性中,几假?几实?遍计所执,妄安立故,可说为假;无体相故,非假非实。依他起性,有实有假:聚集、相续、分位性故,说为假有;心、心所、色,从缘生故,说为实有。若无实法,假法亦无,假依实因而施设故。圆成实性,唯是实有,不依他缘而施设故。
在这三种存在特性中,哪些是假有的?哪些是实有的?普遍计度的执着,是虚妄建立起来的,可以说是假有的;因为它没有真实体相,所以既非假也非实。依他而起的特性,既有实有也有假有:由于是聚合、相续、分位等性质形成的,所以说是假有;但心识、心所、色法等,都是从因缘而生起的,所以说是实有。如果没有实有的法,假有的法也不会存在,因为假有是依托实有的因缘而建立的。圆满成就的真实特性,则完全是实有的,因为它不是依靠其他因缘而建立的。
此三为异?为不异耶?应说俱非,无别体故;妄执、缘起、真义别故。
这三者是不同,还是相同呢?应当说既不是不同也不是相同,因为它们没有独立的实体;但虚妄执着、因缘生起和真实义理又各有区别。
如是三性,义类无边,恐厌繁文,略示纲要。
就像这样,三种性质的含义类别无穷无尽,恐怕大家会厌烦繁琐的文字,所以简略地展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