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周遍含容观者,谓事如理融,遍摄无碍,交参自在。略辨十门。
第三,周遍含容观,意思是说:一切事物都符合真理,相互融合,普遍包含,没有障碍,彼此交错,自由自在。简单来说,可以分成十个方面来说明。
一、理如事门,谓事法既虚,相无不尽;理性真实,体无不现。此则事无别事,即全理为事,是故菩萨虽复看事,即是观理,然说此事为不即理。
一、理和事的关系这一层,意思是说:一切具体事物本来就是虚幻的,它们的形相没有一样能长久存在;而真理却是真实不虚的,它的本体没有一处不显现。这样一来,事并没有独立于理之外的事,事就是理的全部体现。所以菩萨虽然看起来是在观察具体事物,实际上就是在观照真理,但我们仍然要说,这些具体事物并不完全等同于真理本身。
二、事如理门,谓诸事法与理非异,故事随理而圆遍,遂令一尘普遍法界;法界全体遍诸法时,此一微尘亦如理性,全在一切法中。如一微尘,一切事法亦尔。
第二,事情和道理的关系。 意思是说,一切具体的事情和现象,跟背后的道理并不是两回事。 所以,具体的事情会随着道理而圆满周遍,这样一来,哪怕一粒微尘,也能遍及整个法界。 当整个法界完全显现在一切事物中时,这一粒微尘也依照道理的本性,完全存在于一切事物里。 就像这一粒微尘一样,所有具体的事情和现象也都是如此。
三、事含理事无碍门,谓诸事法与理非一故,存本一事而能广容。如一微尘其相不大,而能容摄无边法界,由刹等诸法既不离法界,是故俱在一尘中现。如一尘,一切法亦尔。此事理融通非一非异故。总有四句:一、一中一;二、一切中一;三、一中一切;四、一切中一切。各有所由,思之。
第三,事物包含道理、事物与道理互不妨碍这一层,说的是各种具体事物与背后的道理并不是同一个东西,所以事物能保持它本来的样子,同时又能广泛地包容一切。就像一粒微尘,它的形体并不大,却能容纳包含无边无际的整个法界。这是因为一切世界等等万事万物,都没有离开法界,所以全部都能在这一粒微尘中显现出来。像这一粒微尘是这样,一切事物也都是这样。这是由于事物与道理相互融通,既不是同一个,也不是截然不同的缘故。总的来说有四种情况:一、一个事物中包含另一个单一事物;二、一切事物中包含某一个单一事物;三、一个事物中包含一切事物;四、一切事物中包含一切事物。这四种情况各有它的道理,仔细想想就能明白。
四、通局无碍门,谓诸事法与理非一即非异故,令此事法不离一处,即全遍十方一切尘内。由非异即非一故,全遍十方而不动一位,即远、即近、即遍、即住,无障、无碍。
第四点,讲的是普遍与局限互不妨碍的道理。
这是说,一切具体的事物和那个根本的道理,它们不是完全相同的,但也不是完全分离的。正因为不是完全分离,所以任何一个具体事物,虽然就在它自己的位置上,但同时它的本质或作用,又能完全遍布于十方世界、一切微尘之中。
反过来,正因为它们不是完全相同,所以即使它遍布十方,也不妨碍它安住于自己本来的位置不动。
因此,事物可以同时是遥远的,又是切近的;可以同时是普遍存在的,又是安住一处的。这中间没有任何障碍,没有任何矛盾。
五、广陜无碍门,谓诸事法与理,非一即非异故,不坏一尘而能广容十方刹海;由非异即非一故,广容十方法界而微尘不大。是则一尘之事,即广、即陜、即大、即小,无障、无碍。
六、遍容无碍门,谓此一尘望于一切,由普遍即是广容故,遍在一切中时即复还摄彼一切法,全住自一中;又由广容即是普遍故,令此一尘还即遍在自内一切差别法中。是故此一尘自遍他时,即他遍自,能容、能入同时,遍、摄无碍。思之。
七、摄入无碍门,谓彼一切望于一法,以入他即是摄他故,一切全入一中之时,即令彼一还复在自一切之内,同时无碍。又由摄他即是入他故,一法全在一切中时,还令一切恒在一内,同时无碍。思之。
八、交涉无碍门,谓一法望一切有摄、有入,通有四句:谓一摄一切、一入一切;一切摄一、一切入一;一摄一法、一入一法;一切摄一切、一切入一切。同时交、参无碍。
九、相在无碍门,谓一切望一,亦有入、有摄,亦有四句:谓摄一入一;摄一切入一;摄一入一切;摄一切入一切。同时交、参,无障、无碍。
十、普融无碍门,谓一切及一,普皆同时,更互相望,一一具前两重四句。普融无碍,准前思之。令圆明显现,称行境界,无障、无碍。深思之,令现在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