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肉戒第三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舍自身肉以济物命,何容反食众生之肉?违害之甚,故须制也。
首先,约束自己的念头。菩萨按理应该舍弃自己的肉来救助众生的性命,怎么反而去吃众生的肉呢?这违背和伤害得太厉害了,所以必须约束。
二、次第者,前离惛乱之饮,今离损命之食,次第故也。
第二,关于顺序的安排:前面说的是要远离让人昏沉散乱的饮酒,现在说的是要远离伤害生命的吃肉,这就是为什么要有这样的顺序。
三、释名者,非理食噉众生身分,名为「食肉」。戒防此失,从用立名。
第三点,解释名称。不合理地吃众生的身体部位,这就叫做“吃肉”。戒律是为了防止这种过失,根据它的作用来确立名称。
四、具四缘:一、是肉,以非肉无犯故。二、是他肉,以食自肉无正犯故。三、起肉想,以错误无犯故。四、入口便犯,以不食无失故。
要构成吃肉这个罪过,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真正的肉。如果不是肉,就不算犯戒。
第二,必须是别人的肉。吃自己的肉不算真正犯戒。
第三,心里必须清楚知道这是肉。如果弄错了,比如以为是别的东西而吃了,也不算犯戒。
第四,只要肉一放进嘴里,就算犯戒了。如果只是拿着肉但没有吃,就不算有过失。
五,阙缘可知。
第五种情况,缺少因缘条件就可以理解了。
六、轻重者,有四:一、约境;二、约情;三、合辨;四、约惑。初境中有四:一、畜产胎衣是无命肉;二、自死肉;三、三净肉;四、知断命等。约戒皆犯,业道如次,各前轻后重。二、约情亦三:一、重病充药;二、饥荒济命;三、放逸常食。亦俱犯戒,业道准知。三、合辨者,以后配前如次,及交络轻重准知。四、约惑者,三毒准知。
第六、关于罪过的轻重,有四种情况:一是根据对象;二是根据动机;三是综合判断;四是根据烦恼。先说第一种,根据对象,有四种情况:一、牲畜的胎衣是没有生命的肉;二、自然死亡的肉;三、符合三种清净条件的肉;四、明知是杀生得来的肉。从戒律来说,这些都属于犯戒,但造成的罪业轻重不同,按顺序,前面的轻,后面的重。第二种,根据动机,也有三种情况:一、重病时当作药物;二、饥荒时为了活命;三、贪图享乐而经常食用。这些也都算犯戒,罪业的轻重可以参照前面的标准。第三种,综合判断,就是把后面的动机和前面的对象结合起来,按顺序对应,以及互相交织的情况,轻重可以参照前面的标准来判定。第四种,根据烦恼,就是根据贪、嗔、痴三种烦恼的程度来判断,标准参照前面的方法。
七、通塞者,约自一向塞而无通,约化众生心有令发菩提心缘,虽未见文,准亦应通。
第七点,关于通畅与阻塞的问题。
从修行者自身角度来看,如果一直处于阻塞状态、没有通畅,那么针对教化众生这件事来说,只要心里有让他们发起觉悟之心的机缘,即使经文中没有明确记载,依照道理推断,也应该是通畅的。
八、释文者,三句:初、举犯,二、正制,三、结罪。正制中二:先标制。「一切肉」者,通四生之身分。二、「断大慈」下释成制意,以有三失故。初、断悲乖化失,《涅槃》云:夫食肉者,断大慈大悲之种。此则食肉违害大悲性种,失自利也。众生见舍失利他。又初乖化因,后失化果。又云:畜生见食肉人头上有血光,念云:我身有肉,彼人食肉,彼若得我,要当食我。我遂怕怖而走。捡《入楞伽》、《涅槃》、《央屈经》等云云。又如《一切智光明仙人不食肉因缘经》中,广显食肉之失。彼仙人即是弥勒菩萨,当来成佛,制食肉犯重,具如彼说。二、「一切菩萨」下违行非人失,谓凡发菩提心行菩萨行,理应舍自身命以救众生,何有反食众生之肉?故不应也。三、「食肉得无量」下罪业非轻失,谓依《智论》食肉得杀生罪,以见杀生忍可故。又如说:肉非自然生,皆由断命得,若人不断肉,是即劫命贼。第三、结罪可知。
第八部分,解释条文,分三句:第一句,举出犯戒行为;第二句,正式制定戒律;第三句,总结罪过。正式制定戒律这部分又分两层:先标明戒条。“一切肉”指的是所有胎生、卵生、湿生、化生这四类众生的身体部位。第二层,从“断大慈”开始解释制定这条戒律的用意,因为吃肉有三种过失。第一种过失,是断绝慈悲、违背教化的过失,《涅槃经》说:吃肉的人,会断绝大慈大悲的种子。这就是说,吃肉会伤害、违背我们本性中具足的大悲种子,这是损害自己的利益。众生看到你吃肉,就会舍弃你,这是损害利益他人的能力。而且,首先是违背了教化的因,最终也会失去教化的果。经上又说:畜生看到吃肉的人,头上会显现血光,它们心里会想:我身上有肉,那个人是吃肉的,他要是抓到我,肯定会吃了我。于是我就害怕得逃跑了。可以查考《入楞伽经》、《涅槃经》、《央屈经》等经典,里面都有相关说法。又如《一切智光明仙人不食肉因缘经》中,广泛地揭示了吃肉的过失。那位仙人就是弥勒菩萨,他将来会成佛,规定吃肉是重罪,详细内容就像那部经里说的。第二种过失,从“一切菩萨”开始,是违背菩萨行、不合乎人道的行为。意思是,凡是发菩提心、修菩萨行的人,按理说应该舍弃自己的生命去救护众生,怎么反而去吃众生的肉呢?所以不应该这样做。第三种过失,从“食肉得无量”开始,是罪业不轻的过失。意思是依据《大智度论》,吃肉会得到杀生的罪业,因为看到杀生而容忍、认可。又像经上说的:肉不是自然长出来的,都是通过杀害生命得来的。如果人不断肉,那就是抢夺生命的贼。第三部分,总结罪过,意思就很明白了。